• 瀏覽: 32,141
  • 回覆: 1
  • 追帖: 1
  • 分享: 6
+5
引用:
原帖由 richandhealthy 於 2020-8-12 01:33 AM 發表


『港區國安法第42條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准保釋』

之前大部份都畀保釋,所以唔知係律政司責任定主審責任,國安法响『心』黃人手裡,隨時只係得個樣 ...
呢個應該係國安警問題,一般程序係 警方比唔比保釋先 如果警方決定唔到咪射波比律政,如果唔比保釋 犯人咪同法官申請,所以現在未上庭應該係警方比佢保釋



引用:
原帖由 richandhealthy 於 2020-8-12 02:39 AM 發表


之前話係法官都無權批保釋(國安法),所以第一單電單車案,聽唔記得冼師傅定葛佩帆講(定其他),因唔俾保釋,所以被控律師要用人身安全為由申請人身保護令外出,所以其他大部份都可保釋有d奇怪 ...
一般法官無權,但指定個5位國安法庭法官有權



[按此隱藏 Google 建議的相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