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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錦滿:我於2016年參選立法會時提出的「城邦自治,邦聯建國」、「香港以國家成員國的地位參與」、「港中之間有實然的邦聯關係」及「港中重新立約」等,並不表示香港特區與中國擁有相等的主權國家地位,而當年選舉委員會曾批准我參選,並認為沒有違反基本法。我認為基本法的詮釋權在人大常委會,故此如果人大常委會頒布香港國安法後認為此等主張違反基本法,我會在參選後放棄此等主張。
選舉主任:無論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否作出決定或香港國安法是否頒布,有關兩地之間的邦聯關係明顯與基本法不符。鄭錦滿已在回覆中承認,他直至參選前都不會放棄其邦聯主張,且其回覆中的有條件句式亦顯示其抗拒放棄邦聯主張。

鄭錦滿:我同意中國擁有香港特區的主權,亦同意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
選舉主任:基於鄭錦滿就其他問題的回覆,顯示他並非真確地及誠意地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鄭錦滿亦表現出他拒絕及抗拒承認中國對香港特區行使主權的正當性,及香港特區作為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的憲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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