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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個別選區的結果,看到這個狀況,以九西選區為例,民協的何啟明在網上得票排第五,得六千九百票,而本土派馮達浚得七千四百票,領先何啟明五百票,但加入九西僅五千一百票的實體票之後,何啟明得票反超馮達浚。由此可見,實體投票和網上投票的選民取向有很大的歧異。真實的選舉是實體投票,怎能夠以一個百分之九十六點六是網上投票的初選結果,來決定實體投票的參選人呢?

其實,隨機抽樣調查反對派選民,遠比網上投票為主的所謂初選公平。而初選放大了年輕人的票數,將傳統泛民踢出局,可見初選是整個「35+計劃」的主要部份,就是要篩走、打殘傳統泛民,不讓他們參與來屆的立法會選舉。而傳統泛民政黨蠢就蠢在願意參加這個旨在踢他們出局的遊戲。

另外,也有人提到觸犯《港區國安法》第22條顛覆罪有兩個條件,一是以暴力或非法手段,二是嚴重干擾、阻撓和破壞特區施政,戴耀廷的「35+計劃」是否用「非法手段」進行?

我昨天已談到整個顛覆行動是要推翻香港制度,違反《基本法》總則。反對派議員不問情由地否決預算案,亦違反了《基本法》73條(2)賦予立法會審批法案的權力,這條文並無授權立法會借審批預算案程序去癱瘓、推翻政府。還有一個問題是,反對派借立法會審批程序脅逼特區政府及中央,還事先聲明,要逼到中央「作出非常血腥的鎮壓」。這種行為本身已涉嫌違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其性質與郭榮鏗做立法會內會主持人,開了大半年,都在有意阻撓選不出主席一樣。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是一條普通法罪行,其中一個典型案例是R v Dytham (1979) 1 QB 723。案中英國警員Dytham駕車巡邏時,經過一間夜總會,夜總會傳來尖叫聲,之後見到一名男子在門外被一班人拳打腳踢。當時Dytham已接近下班,他選擇駕車不顧而去,最後被毆打的男子傷重不治,Dytham終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主審法官Lord Widgery CJ 指一個公職人員有義務履行他的責任。

這罪行包括幾個元素,第一是涉案人是公職人員;第二是他有意識地作出不當行為,或不執行職務或不作為;第三是其不當行為傷害到公眾,去到公眾對公職人員不信任的程度。受薪的公職人員責任尤重。

雖然戴耀廷經常口口聲聲說《基本法》賦予立法會是否決預算案的權力,但是稍為用正常心智思考,都知道《基本法》沒有可能會賦予議員權力借否決預算案去推翻政府,激發中央政府血腥鎮壓香港。

如果立法會議員有組織進行「35+計劃」,以為可以鑽到《基本法》的空子,否定預算案,顛覆政府的話,本身就是公職人員嚴重失當罪行。他們濫用權力,做出傷害公眾的事情。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columns/417/20200716/868737/專欄-巴士的點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就是非法手段

公職人員嚴重失當罪行, 他們濫用權力, 做出傷害公眾的事情, 郤屢屢被放生, 除了是因為他們擅長玩轉移視線, 掩護自己所犯的罪而成功讓自己脫身外, 更大的原因是律政署與他們太友好, 執法從懶所致。



引用:
原帖由 劉婕 於 2020-7-16 08:44 發表
從個別選區的結果,看到這個狀況,以九西選區為例,民協的何啟明在網上得票排第五,得六千九百票,而本土派馮達浚得七千四百票,領先何啟明五百票,但加入九西僅五千一百票的實體票之後,何啟明得票反超馮達浚。由此可見,實體投票和網上投票的選民取向有很大的歧異。真實的選舉是實體投票,怎能夠以一個百分之九十六點六是網上投票的初選結果,來決定實體投票的參選人呢?

其實,隨機抽樣調查反對派選民,遠比網上投票為主 ...
組織另類選舉關於政府的運作,這個都不算反政府反基本法是什麼?罪過……



引用:
原帖由 雨點子 於 2020-7-16 09:48 AM 發表

組織另類選舉關於政府的運作,這個都不算反政府反基本法是什麼?罪過……
香港法律界被黃人騎劫, 以政治偏見凌駕法律,包括好多政府黃官徇私枉法。
林鄭當務之急是堵塞司法和檢控的漏洞。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3bfQ_P54yx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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