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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20-7-14 13:26
反對派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於2018年4月立法會《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委員會開會期間,涉嫌在立法會二樓搶走一名保安局女職員的手提電話及文件。
早前,立法會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該事件,經歷一年多調查後,報告於7月7日發表。調查委員會認為,譴責議案所述經確立的事實,足以構成譴責許智峯的理據。
調查委員會經過十次閉門會議後公開報告。調查委員會報告指出,許智峯的行為不能接受,粗暴及不尊重公職人員,令立法會聲譽受損,同時認為「不尊重」的指稱已屬過於溫和,形容許智峯的行為比衝擊更嚴重。
調查委員會認為,譴責議案各項指稱的關鍵部分均已成立,包括:許智峯的行為不能被接受,即使肇事者是一般市民;許智峯不尊重公職人員、行為粗暴及嚴重侵犯該名保安局女職員的私隱;許智峯有負公眾對立法會的期望。
調查委員會共有3人出席作供,包括事發時在場的運輸及房屋局政治助理符傳富,以及兩名立法會保安主任。許智峯和涉事保安局女職員均未有出席調查委員會的聆訊。被判罰款3800港元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早前,許智峯已因搶手機事件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犯普通襲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及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三罪罪成,被判罰款3800港元及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隨後,許智峯仍「死撐」稱政府侵犯私隱,並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作出投訴,被駁回後又作出上訴。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行政上訴委員會早前已駁回其上訴。
恐因行為不檢喪失議員資格。調查委員會指,經確立的許智峯行為屬香港基本法第79條第七項所指的行為不檢,依委員會所見,許智峯的行為令立法會信譽受損,而他行事方式可能有負市民對立法會議員在一般應有行為準則的期望。
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七)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
在委員會完成工作後,若經立法會在席三分二議員通過譴責動議,立法會主席即可宣告許智峯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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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20-7-14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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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20-7-15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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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20-7-15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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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20-7-17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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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20-7-17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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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20-7-17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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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20-7-17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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