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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在《新聞閱評動態》第315期發表《新華社新聞報道中的禁用詞(第一批)》中規定了媒體報道中的禁用詞,到處都體現了人道主義和主權意識。


四 港澳台和領土主權類
32、香港、澳門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在任何文字、地圖、圖表中都要避免讓人誤以為香港、澳門是“國家”。尤其是與其他國家名稱連用時,應注意以“國家和地區”來限定。
33、不得將香港、澳門與中國並列提及,如“中港”“中澳”等。不宜將內地與香港、澳門簡稱為“內港”“內澳”,可以使用“內地與香港(澳門)”,或者“京港(澳)”“滬港(澳)”等。
34、“台灣”與“祖國大陸(或‘大陸’)”為對應概念,“香港、澳門”與“內地”為對應概念,不得弄混。
35、不得將港澳台居民來內地(大陸)稱為來“中國”或“國內”。不得說“港澳台遊客來華(國內)旅遊”,應稱為“港澳台遊客來內地(大陸)旅遊”。
36、中央領導同志到訪香港、澳門應稱為“視察",不得稱為“出訪”。中央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到訪香港、澳門應稱為“考察”或“訪問”。
37、稱呼包含香港、澳門的國際組織如世界貿易組織、世界氣象組織成員時,應統稱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世界氣象組織成員”等,不得稱為“成員國”。
38、在囯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或其他體育事務中,原則上按相應章程的要求或約定稱呼。如“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可簡稱為“中國奧委會”,“中國香港奧林匹克委員會”可簡稱為“中國香港奧委會”,“中國國家隊”可簡稱為“國家隊”,“中國香港隊”可簡稱為“香港隊”。
39、區分“香港(澳門)居民(市民)”和“香港(澳門)同胞”概念,前者指居住在港(澳)的全體人員,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也包括中國籍居民和外國籍居民,後者則指中華民族大家庭成員。
40、區分國境與關境概念。國境是指一個國家行使主權的領土範圍,從國境的角度講,港澳屬“境內”;關境是指適用同一海關法或實行同一關稅制度的區域,從關境的角度講,港澳屬單獨關稅區,相對于內地屬于“境外”。內地人員赴港澳不屬出國但屬出境,故內地人員赴港澳納入出國(境)管理。
41、將港澳台業務單列為國內業務的特殊類別加以規範管理,將往來內地及港澳台之間的交通線路稱為“港澳台航線”或“國際/港澳台航線”;將手機“港澳台漫遊”業務單獨表示,或稱為“國際/港澳台漫遊”,也可稱為“跨境漫遊”或“區域漫遊”。
42、不得將港資、澳資企業劃入外國企業,在表述時少用“視同外資”,多用“參照外資”。
43、內地與港澳在交流合作中簽訂的協議文本等不得稱為“條約”,可稱為“安排”“協議”等;不得將適用于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專屬名詞用于內地與港澳。
44、涉及內地與港澳在司法聯繫與司法協助方面,不得套用國際法上的術語,如內地依照涉外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等程序與港澳開展司法協助,不得使用“中外司法協助”“國際司法協助”“中港(澳)司法協助”等提法,應表述為“區際司法協助”或“內地與香港(澳門)司法協助”等;對兩地管轄權或法律規範衝突,應使用“管轄權衝突”“法律衝突”等規範提法,不得使用“侵犯司法主權”等不規範提法;不得使用“引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表述,應稱為“移交或遣返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45、不得將香港、澳門回歸祖國稱為“主權移交”“收回主權”,應表述為中國政府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政權交接”。不得將回歸前的香港、澳門稱為“殖民地”,可說“受殖民統治”。不得將香港、澳門視為或稱為“次主權”地區。
46、不得使用內地與港澳“融合”“一體化”或深港、珠澳“同城化”等詞語,避免被解讀為模糊“兩制”界限、不符合“一國兩制”方針政策。
47、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官方機構和制度安排,應按照基本法表述。如“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不得說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長官”,“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不得說成“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立法會”;香港、澳門實行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不得說成“三權分立”。
48、對港澳反對派自我褒揚的用語和提法要謹慎引用。如不使用“雨傘運動”的說法,應稱為“非法‘占中’”或“違法‘占中’”;不稱“占中三子”,應稱為“非法‘占中’發起人”,開展輿論鬥爭時可視情稱為“占中三丑”;不稱天主教香港教區退休主教陳日君等為“榮休主教”,應稱為“前主教”。
49、對 1949 年 10 月 1 日之后的台灣地區政權,應稱之為“台灣當局”或“台灣方面”,不使用“中華民國”,也一律不使用“中華民國”紀年及旗、徽、歌。嚴禁用“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稱呼台灣地區正(副)領導人,可稱為“台灣當局領導人(副領導人)”“台灣地區領導人(副領導人)”。對台灣“總統選舉”,可稱為“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簡稱為“台灣大選”。
50、不使用“台灣政府” 一詞。不直接使用台灣當局以所謂“國家”“中央”“全國”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名稱,對台灣方面“一府”(“總統府”)、“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其下屬機構,如“內政部”“文化部”等,可變通處理。如對“總統府”,可稱其為“台灣當局領導人幕僚機構”“台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室”;對“立法院”可稱其為“台灣地區立法機構”;對“行政院”可稱其為“台灣地區行政管理機構”;對“台灣當局行政院各部會”可稱其為“台灣某某事務主管部門”“台灣某某事務主管機關”,如“文化部”可稱其為“台灣文化事務主管部門”,“中央銀行”可稱其為“台灣地區貨幣政策主管機關”,“金管會”可稱其為“台灣地區金融監管機構”特殊情況下不得不直接稱呼上述機構時,必須加引號,我廣播電視媒體口播時則需加“所謂”一詞。陸委會現可以直接使用,一般稱其為“台灣方面陸委會”或“台灣陸委會”。
51、不直接使用台灣當局以所謂“國家”“中央”“全國”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中官員的職務名稱,可稱其為“台灣知名人士”“台灣政界人士”或“xx 先生(女士)”。對“總統府秘書長”,可稱其為“台灣當局領導人幕僚長”“台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室負責人”;對“行政院長”,可稱其為“台灣地區行政管理機構負責人”;對“台灣各部會首長”,可稱其為“台灣當局某某事務主管部門負責人”;對“立法委員”,可稱其為“台灣地區民意代表”。台灣省、市級及以下(包括台北市、高雄市等“行政院直轄市”)的政府機構名稱及官員職務,如省長、市長、縣長、議長、議員、鄉鎮長、局長、處長等,可以直接稱呼。
52、“總統府”“行政院”“國父紀念館”等作為地名,在行文中使用時,可變通處理,可改為“台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場所”“台灣地區行政管理機構辦公場所”“台北中山紀念館”等。
53、“政府”一詞可使用于省、市、縣以下行政機構,如“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不用加引號,但台灣當局所設“福建省”“連江縣”除外。對台灣地區省、市、縣行政、立法等機構,應避免使用“地方政府”“地方議會”的提法。
54、涉及“台獨”政黨“台灣團結聯盟”時,不得簡稱為“台聯”,可簡稱“台聯黨”。“時代力量”因主張“台獨”,需加引號處理。“福摩薩”“福爾摩莎”因具有殖民色彩,不得使用,如確需使用時,須加引號。
55、對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等黨派機構和人員的職務,一般不加引號。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並列時可簡稱“國共兩黨”。對于國共兩黨交流,不使用“國共合作”、“第三次國共合作”等說法。對親民黨、新黨不冠以“台灣”字眼。
56、對台灣民間團體,一般不加引號,但對以民間名義出現而實有官方背景的團體,如台灣當局境外設置的所謂“經濟文化代表處(辦事處)”等應加引號;對具有反共性質的機構、組織(如“反共愛國同盟”“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以及冠有“中華民國”字樣的名稱須迴避,或採取變通的方式處理。
57、對島內帶有“中國”“中華”字眼的民間團體及企事業單位,如台灣“中華航空”“中華電信”“中國美術學會”“中華道教文化團體聯合會”“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等,可以在前面冠以“台灣”直接稱呼,不用加引號。
58、對以民間身份來訪的台灣官方人士,一律稱其民間身份。因執行某項兩岸協議而來訪的台灣官方人士,可稱其為“兩岸XX協議台灣方面召集人”“台灣XX事務主管部門負責人”。
59、對台灣與我名稱相同的大學和文化事業機構,如“清華大學”“故宮博物院”等,應在前面加上台灣、台北或所在地域,如“台灣清華大學”“台灣交通大學”“台北故宮博物院”,一般不使用“台北故宮”的說法。
60、對台灣冠有“國立”字樣的學校和機構,使用時均須去掉“國立”二字。如“國立台灣大學”,應稱“台灣大學”;“XX國小”“XX囯中”,應稱“XX小學”“XX初中”。
61、金門、馬祖行政區划隸屬福建省管理,因此不得稱為台灣金門縣、台灣連江(馬祖地區),可直接稱金門、馬祖。從地理上講,金門、馬祖屬于福建離島,不得稱為“台灣離島”,可使用“外島”的說法。
62、對台灣當局及其所屬機構的法規性文件與各式官方文書等,應加引號或變通處理。對台灣當局或其所屬機構的“白皮書”,可用“小冊子”“文件”一類的用語稱之。
63、不得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自稱為“大陸法律”。對台灣所謂“憲法”,應改為“台灣地區憲制性規定”,“修憲”“憲改”“新憲”等一律加引號。對台灣地區施行的“法律”改稱為“台灣地區有關規定”。如果必須引用台灣當局頒布的“法律”時,應加引號並冠之“所謂”兩字。不得使用“兩岸法律”等具有對等含義的詞語,可就涉及的有關內容和問題進行具體表述,如“海峽兩岸律師事務”“兩岸婚姻、繼承問題”“兩岸投資保護問題”等。
64、兩岸關係事務是中國內部事務,在處理涉台法律事務及有關報道中,一律不使用國際法上專門用語。如“護照”“文書認證、驗證”“司法協助”“引渡”“偷渡”等,可採用“旅行證件”“兩岸公證書使用”“文書查證”“司法合作” “司法互助”“遣返”“私渡”等用語。涉及台灣海峽海域時不得使用“海峽中線”一詞,確需引用時應加引號。
65、國際場合涉及我國時應稱中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自稱“大陸”;涉及台灣時應稱“中國台灣”,且不能把台灣和其他國家並列,確需並列時應標註“國家和地區”。
66、對不屬于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的國際組織和民間性的囯際經貿、文化、體育組織中的台灣團組機構,不能以“台灣”或“台北”稱之,而應稱其為“中國台北”“中囯台灣”。若特殊情況下使用“中華台北”,需事先請示外交部和國台辦。
67、台灣地區在 WTO 中的名稱為“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單獨關稅區”(簡稱“中國台北單獨關稅區”)。2008 年以來經我安排允許台灣參與的國際組織,如世界衛生大會、國際民航組織公約大會,可根據雙方約定稱台灣代表團為“中華台北” 。
68、海峽兩岸交流活動應稱“海峽兩岸XX活動”。台灣與港澳並列時應稱“港澳台地區”或“台港澳地區”。對海峽兩岸和港澳共同舉辦的交流活動,不得出現“中、港、台”“中、澳、台”“中、港、澳、台”之類的表述,應稱為“海峽兩岸暨香港”“海峽兩岸暨澳門”“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不使用“兩岸三(四)地”的提法。
69、台商在祖國大陸投資,不得稱“中外合資”“中台合資”,可稱“滬台合資”“桂台合資”等。對來投資的台商可稱“台方”,不能稱“外方”;與此相對應,我有關省、區、市,不能稱“中方”,可稱“閩方”“滬方”等。
70、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但考慮到台灣同胞的心理感受,現在一般不稱“台灣省”,多用“台灣地區”或“台灣”。
71、具有“台獨”性質的政治術語應加引號,如“台獨”“台灣獨立”“台灣地位未定”“台灣住民自決”“台灣主權獨立”“去中國化”“法理台獨”“太陽花學運”等。
72、對台灣教育文化領域“去中國化”的政治術語,應結合上下文意思及語境區別處理。如“本土”“主體意識”等,如語意上指與祖國分離、對立的含義應加引號。
73、荷蘭、日本對台灣的侵占和殖民統治不得簡稱為“荷治”“日治”。不得將我中央歷代政府對台灣的治理與荷蘭、日本對台灣的侵占和殖民統治等同。
74、涉及到台灣同胞不能稱“全民”“公民”,可稱“台灣民眾”“台灣人民”“台灣同胞”。
75、不涉及台灣時我不得自稱中國為“大陸”,也不使用“中國大陸”的提法,只有相對于台灣方面時方可使用。如不得使用“大陸改革開放”“大陸流行歌曲排行榜”之類的提法,而應使用“我國(或中國)改革開放”“我國(或中囯)流行歌曲排行榜”等提法。
76、不得自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大陸政府”,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屬機構前冠以“大陸”,如“大陸國家文物局”,不要把全國統計數字稱為“大陸統計數字”。涉及全國重要統計數字時,如未包括台灣統計數字,應在全國統計數字之后加括號註明“未包括台灣省”。
77、一般不用“解放前(后)”或“新中囯成立前(后)”提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后)”或“一九四九年前(后)”提法。
78、中央領導同志涉台活動,要根據場合使用不同的稱謂,如在政黨交流中,多只使用黨職。
79、中台辦的全稱為“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國台辦的全稱為“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可簡稱“中央台辦(中台辦)”“國務院台辦(國台辦)”,要注意其在不同場合的不同稱謂和使用,如在兩岸政黨交流中,多用“中央台辦(中台辦)”。
80、“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簡稱為“海協會”,不加“大陸”;“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可簡稱為“海基會”或“台灣海基會”。海協會領導人稱“會長”,海基會領導人稱“董事長”。兩個機構可合併簡稱為“兩會”或“兩岸兩會”。不稱兩會為“白手套”。
81、國台辦與台灣陸委會聯繫溝通機制,是雙方兩岸事務主管部門的對話平台,不得稱為“官方接觸”。這一機制,也不擴及兩岸其他業務主管部門。
82、對“九二共識”,不使用台灣方面“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說法。一個中國原則、一個中國政策、一個中國框架不加引號,“一國兩制”加引號。
83、台胞經日本、美國等國家往返大陸和台灣,不能稱“經第三國回大陸”或“經第三國回台灣”,應稱“經其他國家”或“經XX國家回大陸(或台灣)”。
84、不得將台灣民眾日常使用的漢語方言閩南話稱為“台語”,各類出版物、各類場所不得使用或出現“台語”字樣,如對台灣歌星不能簡單稱為“台語”歌星,可稱為“台灣閩南語”歌星,確實無法迴避時應加引號。涉及台灣所謂“國語”無法迴避時應加引號,涉及兩岸語言交流時應使用“兩岸漢語”,不稱“兩岸華語”。
85、對台灣少數民族不稱“原住民”,可統稱為台灣少數民族或稱具體的名稱,如“阿美人”“泰雅人”。在國家正式文件中仍稱高山族。



香港媒體幾時改正?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m.dbw.cn/guonei/system/2020/07/09/0584560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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