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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 寫入基本法附件三,已經係 基本法一部份。
假如要參選、或日後當選的人仕,是要宣誓擁護基本法。

咁樣的話,現時泛民派 想參選的己有DQ 可能,因為選舉主任 會相信他們並不真誠擁護(從現今各方渠道得知 他們的表態)。

這班人 點樣可以自圓其說 是符合參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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