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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層面嘗試統合「一國兩制」差異港區國安法條文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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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leeg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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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層面嘗試統合「一國兩制」差異港區國安法條文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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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7-9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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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二(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稱《港區國安法》)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簽署刊憲公布在香港實施。第三章「罪行和處罰」是整部《港區國安法》最為重要的部份。該章列出了四類罪名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當中所有控罪都有按照犯人是否屬於首謀、情節是否嚴重、罪行是否重大劃分兩到三個等級。
坊間分析或評論相關條文多數都着眼於將它們跟香港現行法例、普通法傳統或他國法律作對比,而較少考慮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下稱《刑法》)為主的中國大陸現行法律對《港區國安法》實體法內容的影響。
以國家刑法為基礎
《港區國安法》條文基本上都以《刑法》內容作為基礎
(見表一)
。「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就是取自《刑法》第103條、第105條和第107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是將《刑法》第102條、第106條及第110條的幾種「危害國家安全罪」結合而成。「恐怖活動罪」是將《刑法》第117條至第120條牽涉的多項「危害公共安全罪」放在「國家安全」下形成。
作為「恐怖活動」罪行元素的「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在《刑法》裏本來是不屬於「恐怖活動」的別種獨立罪名。
不同等級罪行的刑責大致上亦和《刑法》對應罪行沒多少分別
(見表二)
。「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兩項直接罪行的刑責行文別無二致,間接的煽動、資助罪行也單純是將分級簡化成為「情節嚴重」、「情節較差」名目。對參加或協助恐怖活動組織的處罰,同樣跟《刑法》相關罪行刑責的描述毫無差異,而直接進行「恐怖活動罪」的刑罰亦跟《刑法》各種對應「危害公共安全罪」相若。
不是直接關於罪行或刑責的條文同樣對《刑法》予以襲用。《港區國安法》第33條列出減輕或免除處理的情況,都可以在《刑法》第24條、第67條和第68條找到完全相同的描述。
罪刑標準有所增減
編寫者不可能將《刑法》全盤搬字過紙,而是需要根據香港情況作出一些調整。《港區國安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便將《刑法》第105條對應罪行的「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動機刪除。《港區國安法》試圖將內地的剝奪政治權利引入香港,而《刑法》第54條本來規定「選舉權」也在剝奪權利之列,但本港法院早於2008年裁定禁止在囚人士投票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21條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所以《港區國安法》並不能禁止他們日後在各級選舉投票的權利。
《港區國安法》有個別地方刑責較《刑法》為輕。最明顯的一點就是不設死刑,此外《刑法》對情節嚴重的煽動或資助「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與「恐怖活動罪」處有期徒刑原本僅稱「五年以上」,《港區國安法》則悉數添加「十年以下」量刑上限。
當然,這絕對不是說《港區國安法》就沒有比《刑法》嚴厲的地方,譬如《刑法》第55條、第57條規定只有被判處無期徒刑者「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但《港區國安法》犯下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都會終身喪失投票外的政治權利;又如《刑法》第7條規定中國公民境外犯罪「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此一條件卻沒有在《港區國安法》第37條裏出現。
參考港澳立法經驗
《港區國安法》草擬者參考了同類的本地立法經驗,即2003年香港政府為實施《基本法》第23條而提出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下稱《立法草案》),以及2009年澳門特別行政區刊憲通過的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稱《澳門國安法》)。
《港區國安法》的措詞用字有參考《草案》及《澳門國安法》的痕跡,例如「即屬犯罪」出自《立法草案》及其他香港法例,而描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犯罪手法的「其他(嚴重)非法手段」一詞則出自《澳門國安法》。
《港區國安法》第20條列舉「分裂國家罪」行為目標之一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繼承自《立法草案》對「分裂國家」的定義。
《港區國安法》第22條舉出「顛覆國家政權罪」四種行為目標,撇除箇中一些對具體舉動的敘述之外,實際就是糅合了《立法草案》及《澳門國安法》關於「顛覆」的定義。
配合本地反恐條例
香港早於2002年7月通過的《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稱《反恐條例》)設有不少關於「恐怖主義行為」(terrorist act)的罪行。包含「恐怖活動罪」的《港區國安法》在制訂過程中,無疑需要參考這部香港本地唯一用來對付恐怖活動的法例。
《港區國安法》對「恐怖活動」的定義直接參照《反恐條例》,兩者首項「針對人的嚴重暴力」不僅一模一樣,連脅迫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威嚇公眾、推展政治主張等意圖亦都是從《反恐條例》抄寫過來。
《反恐條例》第14條與《港區國安法》第26條罪行有所重疊,但後者刑責即使情節嚴重時,也只去到跟《刑法》相同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居然比《反恐條例》的最高十四年監禁及罰款為輕。
冷靜理性看待新法
在將視角聚焦於實體法內容的前提下,我們必須承認《港區國安法》絕大多數條文都可以在國家《刑法》、香港的《立法草案》與《反恐條例》,以及《澳門國安法》找到淵源,針對香港近年政治局勢的明確例子僅有寥寥幾句而已。
隨着《港區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且在香港刊憲公布實施之後,它已成為了本地法律不可切割的一部份。如果我們真正信奉「法治」,那麼不管隸屬何種政治立場,都有必要先採取冷靜、理性的態度看待這條新的法律。
有目共睹,整個顛覆政權暴亂是有嚴密組織性和大量黑金支持,從很多法庭案例看到,支持暴亂的最大保護傘和後盾是部份司法和律政官員,多年來以一句司法獨立的謊言,魚目混珠,在毫無外界監管下隻手遮天,以司法覆核控制整個香港的司法,立法和行政運作,成功將香港推至今日的亂局。
https://www.hk01.com/周報/495248/在法律層面嘗試統合-一國兩制-差異-港區國安法條文溯源
#林鄭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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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謠引發仇恨心, 而令社會產生動盪不安者, 也該被重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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