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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三「七·一」示威下午,警員在銅鑼灣維園外制服示威者時,遭人用短刀刺傷手臂。警方當晚在一班前往倫敦的國泰航機上拘捕24歲疑兇,經調查後起訴他一項蓄意傷人罪,今午被解往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辯方為被告申請擔保時透露,被告當日並非潛逃,而是打算到英國開闊眼界,他已透過女友購買回程機票,而非控方所指的只買了單程機票。惟何俊堯裁判官考慮雙方陳詞後,終駁回被告的擔保申請。

被告黃鈞華,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控罪指他在本年7月1日,在高士威道120皇仁書院外意圖使警員25116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25116。

大話連篇,黃狗夠膽做唔夠膽承擔罪責!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310768/即時-港聞-男子涉七一刺傷警不准保釋-稱非潛逃英國已買回程票



好明顯恐怖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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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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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英國開闊眼界,咁嘅藉口都講的得出,佩服


引用:
原帖由 曹三豐 於 2020-7-3 04:41 PM 發表




本周三「七·一」示威下午,警員在銅鑼灣維園外制服示威者時,遭人用短刀刺傷手臂。警方當晚在一班前往倫敦的 ...
不如話去英國感染美國肺炎開眼界..

主控應向被告公司睇下被告有冇請假,用被告經常說謊,證供不可信,為人不誠實去打呢場官司...



我林時想飛倫敦同big咸飲茶, 唔得咩, 你吹得我漲咩.


日頭預謀用刀刺殺警員,刺傷警員即刻返屋企買機票去英國觀光旅遊?LOL!😂😂


漏夜著草,揸過期 BN0 ,仲無乜行李?只證明佢走得匆忙!當 D 警察係儍嘅?


[隱藏]
最多判坐1個星期。


意圖傷人好輕的罪。


引用:
原帖由 曹三豐 於 2020-7-3 04:41 PM 發表




本周三「七·一」示威下午,警員在銅鑼灣維園外制服示威者時,遭人用短刀刺傷手臂。警方當晚在一班前往倫敦的 ...
有意圖傷人罪..令受害人嚴重傷害..

應該係告傷人17..

最高刑罰終身監禁...



引用:
原帖由 樓上救星 於 2020-7-3 04:58 PM 發表
最多判坐1個星期。
企圙謀殺、非法集會、協助搶犯起碼都坐三碌啦!

[ 本帖最後由 tomymt 於 2020-7-3 05:06 PM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樓上救星 於 2020-7-3 05:00 PM 發表
意圖傷人好輕的罪。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和19條均為傷人罪,但俗稱「蓄意傷人罪」的第17條最高判刑卻可達終身監禁,比第19條最高可處監禁3年嚴重得多,究竟兩者有何分別?
首先,第17條傷人罪強調的是被告「有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志輝,該罪行有四項犯罪要素,包括 (i) 被告人有意圖導致受害人受傷;(ii) 受害人受的傷是真正嚴重的身體傷害;(iii) 受害人身體嚴重傷害是被告人造成的;以及 (iv) 被告人的傷人行為是非法及惡意作出的。當中證明被告有無「意圖」最為重要,譬如可以考慮被告是否有計謀地使用武器進行襲擊等等。相反,第19條則毋須證明被告有別有用心的意圖。只要證明被告作出非法行為,導致其他人的傷口或嚴重身體傷害,即使這個行為並非蓄意,都已經符合第19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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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樓上救星 於 2020-7-3 04:58 PM 發表
最多判坐1個星期。
應該唔會咁少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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