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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今日(30日)通過《港區國安法》草案,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法例於即日晚上11時生效。官媒晚上公布《港



根據法律條文,4項罪行的最高刑罰均為無期徒刑,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至於煽動、協助、教唆或資助他人干犯港區國安法,情節嚴重者可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者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條文又列出多個情況,包括任何人為脅迫中央政府、港府或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而破壞交通工具;對港府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或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港人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均屬違犯《港區國安法》。另外,法例亦指出,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司法覆核就係犯民堆畜生最喜歡濫用嘅司法工具又大量浪費社會資源同時間, 不受司法覆核就真係乜叉嘢67王都無撚用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630/bkn-20200630230148842-0630_00822_001.html



呢D法律林鄭就一定諗唔出, 應該係兩辦主任落香港睇過情形之後諗過度過然後出台! 靠林鄭真係死得


[按此隱藏 Google 建議的相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