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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7-1 03:47
《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條文正式公開,列出了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具體情節和相應罰則。
其中分裂國家罪,指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和03年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本地立法不同,當時訂明要使用武力才算犯罪。現在無論有否使用武力,也是犯法。包括將香港或國家其他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它們的法律地位,或轉歸外國統治。
第二類,顛覆國家政權罪,就是指推翻、破壞國家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推翻中央政權或特區政權機關。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或特區依法履行職能。攻擊、破壞特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令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這種罪行當年二十三條立法亦有涵蓋,不過,今次就增加了針對香港特區的行為。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罪刑罰類同。首要的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可判處終身或十年以上監禁。積極參加則囚三至十年。其他參加者可以判囚三年以下。而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財物資助他人犯罪也是違法,嚴重可判囚五至十年。
第三類恐怖活動罪,就指脅迫中央、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包括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爆炸、縱火、破壞交通設施、電力、燃氣等設備。嚴重干擾水、電、交通、通訊、網絡等。
如果致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是組織、領導的人,可判處終身或十年以上監禁。其他情形,就判囚三至十年。
最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指為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等,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情報。
請求外國或境外串謀實施,或接受他們指使、控制、資助,或其他形式的支援後,對國家發動戰爭,嚴重阻撓中央或香港政府制訂、執行政策,操控或破壞本港選舉,制裁特區或國家,引發本港居民對中央或特區政府憎恨,均屬犯罪。
條文指違者監禁三至十年,罪行重大將判終身或十年以上監禁。法例亦訂明減刑條件。犯罪情節較輕,亦可能免除處罰。例如自動投案,供述自己的罪行。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線索偵破其他案件等。
雖然條例並無如同內地的剝奪政治權利刑罰,但當中就列明一旦罪成,將會喪失參選或出任公職的資格,而在任議員和官員即時喪失職務。
慢慢睇D例幾闊幾辣!
吾怪得咁多人要割蓆!
最好玩篤灰可減刑!
今日71睇你地表演啦!民陣!
新聞來源連結:
http://news.tvb.com/local/5efb8bcf335d19e6384e92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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