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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東方紅 於 2020-7-1 12:07 AM 發表



哈哈,最欣賞第35條:
第三十五條 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行的立法會、區議會選舉或者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公職或者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曾經宣誓或者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區議員,即時喪失該等職務,並喪失參 ...
終於有條法例可以管下啲法官了。



多謝黃屍暴徒, 曱甴, 犯民狗為香港成功爭取國安法立法!  


引用:
原帖由 割C字 於 2020-7-1 12:20 AM 發表

果D兩公婆截唔到巴士, 然後擋在巴士前唔比行既, 應該都中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8%81%9E/article/20181009/s00001/1539081642539/%E8%A1%9D%E5%87%BA%E9%A6%AC%E8%B7%AF%E6%88%AA%E6%96%B0%E5%B7%B4-%E7%94%B7%E5%A5%B ...
咁公平d講
佢地係衰格

但比起果班恐怖分子
又真係唔同層次



大把 fb 版主大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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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briancccc 於 2020-7-1 12:23 AM 發表


終於有條法例可以管下啲法官了。
睇落去,仲有好多好精采,花了接近一小時,睇晒全文,值得。



引用:
原帖由 kkwgm 於 2020-7-1 12:25 AM 發表
大把 fb 版主大鑊
對,例如金水,有種責任叫堅持,黃色經濟圈。



睇下明天邊D傻仔去送頭


熱烈歡迎國安法🎆🎆


引用:
原帖由 伏味濃 於 2020-6-30 11:40 PM 發表
唔知明天有無人敢膽再私了市民,如果有,國安法可以即刻出動
聽日一定有人出嚟試水溫但係人數我諗唔會太多



[隱藏]
終身監禁黃撚曱甴們一定驚到懶屎啦~~~


引用:
原帖由 jalsen8888 於 2020-6-30 11:38 PM 發表
第三節 恐怖活動罪
第二十四條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的,即屬犯罪:
(一)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二)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三)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四)嚴重干擾、破壞 ...



引用:
原帖由 superplx 於 2020-6-30 11:48 PM 發表


之前咁多曱甴私了街邊既人, 就係犯佐恐怖活動罪
應該捉晒返內地法庭受審同坐監
就算未立國安法之前,曱甴暴徒暴行已經符合恐怖份子活動定義,是可以現場槍擊制止的罪行,例如放火燒店,燒人,破壞公共交通工具,丟路障出馬路危害道路使用者人身安全等等,只是警方太太太仁慈了,才致使香港變成由恐怖份子控制的城市,現在由特別法庭審理班畜牲,設最低刑罰,唔L使再聽狗棺狗up歪理,眼看罪犯逍遙法外,希望警方能全力執法,將暴徒徹底踩在法治腳下,睇住班畜牲折墮。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即係果D法X功成日寫D咩九評共產黨, 成日鬧共產黨鬧到想你憎中央既, 應該要收皮



"篤灰"可以減刑,應該有很多反中派棄陪投明!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伏味濃 於 2020-6-30 11:40 PM 發表
唔知明天有無人敢膽再私了市民,如果有,國安法可以即刻出動
明天有人上街鬼叫去鬧下佢哋,睇吓佢哋仲夠膽私了人不



[按此隱藏 Google 建議的相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