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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動這詞用的很不合理。。。駐港解放軍也是解放軍,國務院、國防部都沒權利調動任何一支軍隊,只有中央軍委才有權利調動,或者由中央軍委授權調動。這是《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很明確規定的。
我看了基本法。大概的流程可能是這樣的,一般情況這樣:
1. 港府依據《基本法》第十四條,港府向中央政府(也就是國務院港澳辦)請求調動駐軍協助。2. 中央政府向軍委提交調兵申請。
3. 軍委審批后,直接授權駐港部隊調兵權限,這樣駐港部隊就拿到了國家授予行動的權利。
4. 接着港府依據《基本法》第十四條更具體的規定,授權駐港部隊在港的指揮權或執法權。
5. 這樣駐港部隊就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得到兩級政府的行動授權,接下來就是駐港部隊出動了。這種情況,駐港部隊的行動要遵守基本法、香港法律、軍法。同時也會受制于港府。
特別情況:
1. 依據《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如果香港發生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安全的動亂,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香港進入緊急狀態時,中央政府發布命令可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也就是說全國人大繞過港府,直接授權軍委在香港指揮權和執法權等其他權利。
2. 接着軍委授權駐港部隊在港的行動。這樣的行動就不受港府節制了,甚至港府都可能被我駐港部隊的接管。
其他情況,比如最新的香港國安法規定的。。這個等待今晚的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