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否決關於巴勒斯坦申請成為聯合國正式會員國的決議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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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tandown 於 2020-7-1 01:51 AM 發表 破壞公共設施已犯國安法,拉得
原帖由 阿爾拔 於 2020-7-1 10:32 AM 發表 咁又未至於咁嚴重嘅,咪同「莫須有」無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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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阿爾拔 於 2020-6-30 04:48 PM 發表
原帖由 青瓜俠 於 2020-7-1 08:59 PM 發表 犯法,唔係犯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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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tandown 於 2020-7-2 12:03 AM 發表 犯左國安恐怖活動罪 第三節 恐怖活動罪 第二十四條 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 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 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 活動之一的,即屬犯罪: (一)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二) 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 等物質; (三)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 ...
原帖由 青瓜俠 於 2020-7-2 08:25 AM 發表 咁和刑毀咪重覆, 到時用咩告? 千萬種設施, 點解又只有交通電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