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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ngcaddy 於 2020-6-30 05:01 PM 發表 點解有國安法,中國有最後解釋權同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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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udylam651 於 2020-6-30 03:22 PM 發表 吳秋北就追溯期講過,有些人收咗錢就要延績做嘢.......... 郭榮鏗,黃之鋒呢類老美走狗,收咗黑金到佢地唔做嘢 ? 衹要佢地仲在香港,國安法就治到佢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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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ctive318 於 2020-6-30 05:27 PM 發表 法輪功要收檔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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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ung_block 於 2020-6-30 05:25 PM 發表 收左外國錢,D錢仍在戶口,繼續有實質連絡.. 就應該可以告...
原帖由 WOLVESNOTFAR 於 2020-6-30 05:24 PM 發表 你啱你啱! 因為中共怕左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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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笑到最後 於 2020-6-30 03:54 PM 發表 咁黃痴瘋收左尾角黑金買樓住緊,算唔算賊贜?使唔使充公所有財產?
原帖由 terryleung365 於 2020-6-30 03:12 PM 發表 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港區國安法草案,基本法委員會下午完成討論後,常委會將決定是否把法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公布實施。 據了解,法例列明分裂、顛覆、恐怖活動和勾結外部勢力等4項罪行的罰則,按情節嚴重性分幾級,包括可判監3年、5年和10年,最嚴重可判終身監禁,條文所用的字眼是「無期徒刑」,但不包括內地《刑法》關於危害國安罪行的罰則「剝奪政治權利」。 據悉,法例沒有提及追溯力,但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