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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有人號召「九龍大遊行」,擬由旺角遊行到尖沙咀鐘樓,反對《國歌法》。一批人下午起在旺角一帶聚集,警方在場截查多人,部分人其後被帶上警方旅遊...





又一批曱甴送頭,警察效率很快

新聞來源連結:
http://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1781775/



18.非法集結
(1)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2)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
(3)任何人如參與憑藉第(1)款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即犯非法集結罪 ——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



上到法庭, 假髮九棺講一句[優秀嘅細路], 全部立即釋放.


[按此隱藏 Google 建議的相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