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1911到1917年間,美國又通過修改《國防秘密法》,確定了《間諜法》這一沿用至今的基礎法令,並確定了間諜罪死刑或30年監禁的懲罰。其罪行具體內容包括擾亂軍情、資敵、妨礙徵兵等。到1961年,該法適用範圍又擴展到美國境外。在冷戰期間,美國曾於1953年根據間諜罪處決科學家羅森堡夫婦(Julius and Ethel Rosenberg)。
這其中主要有1981年列根(Ronald Reagan)政府頒佈的《第12333號行政命令:美國情報工作》,該命令為美國情報界為「合法的外國情報,反間諜,國際毒品或國際恐怖主義調查獲得的信息」及「偶然獲得的信息表明可能違反聯邦、州、地方或外國法律的活動」等原因收集公民隱私提供了依據;到1998年,中央情報局又針對該命令,基於「反恐」因素放寬限制,允許執行暗殺行動。到小布殊(George W. Bush)時期,又通過《13355號行政命令:加強情報界管理》等對其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