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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5月下旬,在北京舉行的第十三屆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將審議並極大可能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的議案。對此,西方觀察家已在5月22日表示了高度關注。

據悉,該議案涉及對「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恐怖活動,以及外部勢力干預」等行為的處置,或將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並根據《基本法》第18條在香港具備效力。

而這一被外界俗稱為「港版國安法」的法律條文,實則借鑑了世界各國現存相關國安法令,主要用於懲治「叛亂」、「間諜」等行為。其中,美國、日本、新加坡的案例為最典型代表。

美國法典嚴懲叛國

美國司法體系的健全程度常被視作領先於各國。憑藉法令、總統政令、行政法規與判例四大系列內容,美國在國家防衛及安全領域的司法實踐也最為全面。

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三款關乎「叛國罪」,是為該國最早的相關規定,「叛國罪」行為包括向美國發動戰爭行為以及投敵或資敵。在《美國法典》中,這一罪行可判處死刑,或五年以上至終身監禁之徒刑,不得假釋。

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出身於情報機構,這位中情局前首腦也曾在反間諜、國家安全等領域為美國做過秘而不宣的重要工作。(路透社)
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出身於情報機構,這位中情局前首腦也曾在反間諜、國家安全等領域為美國做過秘而不宣的重要工作。(路透社)
自1798年以來,美國便多次針對國安問題大規模修法,在亞當斯(John Adams)政府時期確立的合稱為《關於處置外僑和煽動叛亂的法令》的四項法令中,其中授權總統可以在戰時監禁或驅逐敵國僑民的《敵對外僑法》至今仍然有效。

到1911到1917年間,美國又通過修改《國防秘密法》,確定了《間諜法》這一沿用至今的基礎法令,並確定了間諜罪死刑或30年監禁的懲罰。其罪行具體內容包括擾亂軍情、資敵、妨礙徵兵等。到1961年,該法適用範圍又擴展到美國境外。在冷戰期間,美國曾於1953年根據間諜罪處決科學家羅森堡夫婦(Julius and Ethel Rosenberg)。

據不完全統計,僅在情報、國家安全信息領域,美國有至少46種法令明確部門權責,確定機構職能。這一切以杜魯門(Harry Truman)政府1947年通過的《國家安全法》為核心,該法令創建了美國空軍、美國國防部、參謀長聯席會議、國家安全委員會、中央情報局等機構。

此後,美國又通過1978年的《外國情報偵察法》和2001年的《愛國者法案》,以防止恐怖主義為目的,擴大了美國警察機關的權限,認定其有權搜索電話、電子郵件通訊、醫療、財務和其他種類的記錄;加強了警察和移民管理單位對於拘留、驅逐涉嫌恐怖的相關人士的權力。進而延伸了恐怖主義的定義。根據該法令條款,被確認參與洗錢、涉嫌恐怖主義的相關人員將依據《美國法典》,被課以10年以上徒刑至無期徒刑不等的懲罰。

至2004年,美國又在這一基礎上確立了《情報改革和恐怖主義防止法》,增設「國家情報總監」(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一職,並賦予其更大的管理權限。

「維基解密」創始人阿桑奇(Julian Assange)被美國指控的罪名中就包括「間諜罪」。這也是美國的一大重罪。(路透社)
「維基解密」創始人阿桑奇(Julian Assange)被美國指控的罪名中就包括「間諜罪」。這也是美國的一大重罪。(路透社)
在立法之外,美國總統還可通過行政命令頒佈相應規則,其法律效力雖低於國會通過的法案。但同樣具備效力。

這其中主要有1981年列根(Ronald Reagan)政府頒佈的《第12333號行政命令:美國情報工作》,該命令為美國情報界為「合法的外國情報,反間諜,國際毒品或國際恐怖主義調查獲得的信息」及「偶然獲得的信息表明可能違反聯邦、州、地方或外國法律的活動」等原因收集公民隱私提供了依據;到1998年,中央情報局又針對該命令,基於「反恐」因素放寬限制,允許執行暗殺行動。到小布殊(George W. Bush)時期,又通過《13355號行政命令:加強情報界管理》等對其加強。

日本重刑應對安保

除美國之外,日本在國安領域的立法措施也頗為突出。日本戰敗後,其戰前確立的國家安保體制在盟軍干預下被廢除,但戰後的日本又重新建立了一套針對國家安全、諜報、恐怖主義行為的法律干預及懲戒體系。

首先,日本仍確保了其《刑法》第二編第三章81條至89條內規定的「外患罪」。1947年,日本刪除了包括軍械資敵、間諜通敵內容的83至86條,但仍維持81條、82條「外患誘致」、「外患援助」兩罪,其行為分別為聯絡外國勢力,對日本行使武力、危害安全以及聯絡外國勢力,參加敵對國軍事組織。「外患誘致」為日本現行刑法最嚴重之罪名,罪犯將判處死刑;「外患援助」判處兩年以上至無期「禁錮」(即將犯人拘押於單間牢房)徒刑,最高死刑。

其次,日本保留了其《刑法》第二編第二章77條至80條內規定的「內亂罪」。該罪名用於處置顛覆國家秩序、破壞國家統治機構,持有「危險思想」,試圖發動政變等行為的團體與個人。並確定了主腦死刑或無期徒刑、骨幹三年以上至無期徒刑、從犯一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挾從人員三年以下徒刑的原則。

因為新冠危機而暫時焦頭爛額的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在國安等領域其實頗有建樹。(美聯社)
因為新冠危機而暫時焦頭爛額的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在國安等領域其實頗有建樹。(美聯社)
再次,日本繼續維持了其《刑法》第二編第八章106條內規定的「騷擾罪」,該罪名在1996年又改為「騷亂罪」,該罪名確定了犯罪主體是有組織的集合人員,其犯罪行為系集合人員以暴力、脅迫等行為危害區域安全。該罪名確定了主腦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徒刑或懲役(即勞動教養),指揮人員6個月以上、七年以下的徒刑或懲役,挾從人員課以10萬日元以下罰金的原則。該罪可適用於針對政治、邪教等團體的「破壞活動防治法」。





全國所有地方都有國安法, 外國唔好兩把尺了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www.hk01.com/分析評論/476502/港版國安法-美國-日本-新加坡-各國國安法刑罰面面觀



西人醜陋面孔


回歸就要做既野,香港人拖左廿幾年唔做,咁香港人仲有乜口面去講基本法?一國兩制?仲要日日公開咁搞獨立仲有班議員支持,自己申請一國一制抵L死,香港真係好自由,自己行去跳崖,怪得邊個?


美國
全球最喜歡戰爭的國家
就是要其他國家內戰
不是美國邊會存在



[隱藏]
根據時代教育利多於弊,歷史上經歷動盪血腥屠殺滅絕洗禮後會步向欣欣向榮,利多於弊,利多於弊


根據時代教育利多於弊,歷史上的香港經歷淪陷後會步向欣欣向榮,時代暴動利多於弊,利多於弊

[ 本帖最後由 嘩眾取寵死宅男 於 2020-5-22 11:16 PM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Myavbuddy 於 2020-5-22 10:59 PM 發表
至5月下旬,在北京舉行的第十三屆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將審議並極大可能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的議案。對此,西方觀察家已在5月22日表示了高度關注。

據悉,該議案涉及對「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恐怖活動,以及外部勢力干預」等行為的處置,或將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並根據《基本法》第18條在香港具備效力。

而這一被外界俗 ...
希望香港國安法都有死刑



唔監禁啦,一陣又話百幾萬人坐監
最好即時回收身份証驅逐出境



引用:
原帖由 Myavbuddy 於 2020-5-22 10:59 PM 發表
至5月下旬,在北京舉行的第十三屆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將審議並極大可能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的議案。對此,西方觀察家已在5月22日表示了高度關注。

據悉,該議案涉及對「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恐怖活動,以及外部勢力干預」等行為的處置,或將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並根據《基本法》第18條在香港具備效力。

而這一被外界俗 ...
正解。全球大部份國家都有國安法。美國自己的國安法就更加係非常之嚴厲,美國佬根本冇藉口批評香港立國家法。



[隱藏]
老美唔好雙重標準


老尾九重標準都唔驚你,
中國唔係清朝任得你打,
中華人民共和國都同美國韓戰交峰,
老尾都輸得慘。
今日中國人強馬壯,
犯我中華者,雖遠必誅。



美國一句patriot law 可以一槍打爆你個頭唔洗講證據


同時國安立法,西方對香港醜陋面孔表露無遺。


你老美日日都出黎刷存在感,疫情又唔去處理走去四圍點火頭,遲早引火自焚


[隱藏]
中國有國安法,但大把國家爭住入中國做生意。

美國國安法獨裁到爆,—樣被人話自由民主國家

[ 本帖最後由 人之初大大 於 2020-5-23 12:37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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