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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護法官, 香港獨有!


罪犯的意圖及實質行為的本質就係襲警,  係嚴重罪行, 不能因事主受傷與否, 作為輕判刑罸的理由。 


法官行為守則中, 有那一條文可以為罪犯辨護架?



[按此隱藏 Google 建議的相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