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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曾於去年8月被警方以非法集結拘捕,其後獲撤控的22歲青年,不滿裁判法院在他與其他被捕人士的手提電話或平板電腦等電子產



一名曾於去年8月被警方以非法集結拘捕,其後獲撤控的22歲青年,不滿裁判法院在他與其他被捕人士的手提電話或平板電腦等電子產品被沒收後,在具體指控欠奉下批出手令授權警察查閱電子產品裏的內容。他指裁判官在這情況簽發手令屬越權,因此於今天(13日)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要求高院裁定相關手令是不合法地頒發,警方依靠它去查手機亦屬不合法。他更請求法庭頒令,要警務處向他作出賠償。

本案申請人李永豪報稱為攝影師,於去年8月3日晚上在旺角彌敦道被捕,其後被控以非法集結罪,至去年11月獲撤控。他從檢控文件獲知,警方9月曾兩度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申請手令,要求搜查57部收藏於灣仔警察總部的電子產品,以調查非法集結案,結果裁判官批出手令。他現在把兩名批出手令的不知名裁判官,以及警務處處長列為司法覆核的答辯人;另外把同時被落案控告的12名人士,以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列為有利害關係方。

申請人在其司法覆核申請書表示,據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上星期回答立法會提問時透露,在去年6月至11月,警方處理了1429宗涉及從手機蒐證的案件,涉及3721部被捕人士的手機,全部都獲法庭搜查令授權處理,可見情況普遍。他指如非他曾被控,他根本不會知道其手機曾被搜查,而批出的手令內容除指是用於調查非法集結罪外,懷疑罪行的時間、地點及疑犯身份等資料全部付之闕如,非法集結罪亦非電腦罪行。裁判官批出如此空泛和對警方缺乏規限的手令,是超越了其權限,因此應屬無效。

又係有D貌似法律專家教路啦。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113/bkn-20200113201217004-0113_0082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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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明日純情的馬 於 2020-1-13 09:39 PM 發表
一名曾於去年8月被警方以非法集結拘捕,其後獲撤控的22歲青年,不滿裁判法院在他與其他被捕人士的手提電話或平板電腦等電子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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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俾律屍坤嘅戇鳩佬,到最後埋單,堂費,律師費都幾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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