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將英國及殖民地公民(Citizen of the United Kingdom and Colonies,簡稱CUKC)重新分成三大類:
英國公民
英國屬土公民
英國海外公民
自1962年的《1962年英聯邦移民法令》通過以後,並非所有英國及殖民地公民都有英國的居英權。法令規定和英國、萌島和海峽群島有密切連繫的人都會自動擁有英國的居留權,恢復了公民資格和居留權之間的連繫。其他類型的國籍不會擁有這種地位,除非由入境法律特別賦予。
批評者指責法令背後的政治動機是為了在1984年簽訂中英聯合聲明和1997年移交當時英國最大的殖民地香港的主權予中國前,剝奪在香港出生的香港人在英國的居留資格。香港立法局會議在該安排出台後多次就此進行討論並譴責該法案,立法局議員李柱銘更痛斥該國籍法案是「一國六制(One country, six citizenships)」,極具歧視性。部分傳媒則戲稱該法案新設立的英國國民(海外)(BNO)身份代表着「British 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