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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留意到警務處防止罪案科就警務人員在私人地方執法向香港物業管理協會發信,指警務人員有權進入私人地方執行職務。法夢必須指出,警務人員獲法律賦予若干權力,但這些權力並非絕對,必須根據法律行使。

反對者是引用普通法, 所有人的住宅不受侵犯,除非獲法律授權或屋主同意。

問題是“不受侵害”不代表可以在私人地方犯法,例如在家中殺人,在家中向外投汔油彈,這時候警方是因為有懷疑罪案,因此普通法引用的條文就不再是考慮重點!

早前有暴徒在商場外堵路縱火,然後走入商場!警方見到罪案發生,暴徒進入商場一刻,警方已經可以進入商場執法!



absolutely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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