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原來港大有個法律教育計劃,主講者是戴耀廷和公民黨的律師。他們培訓通識老師,宣稱法有四個層次,第一層是「有法可依」;第二層次是「有法必依」;第三層次是「以法限權」;第四層次是「以法達義」(即違法達義,按自己心中的公義行事,可以做違法的事情)。我覺得十分恐怖,在二○一七年八月十九日發表評論。題為《通識老師請注意:「以法達義」是錯的!》可惜我的評論,沒有引起多少注意。違法達義的觀念,一步一步深植於大、中學生的腦袋裏,現在更進一步演化成「以暴達義」,違法已不足夠,還要加上暴力。
正大漢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