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案多以《侵害人身罪條例》控告,包括第17條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簡稱蓄意傷人)、第19條傷人、第39條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等,選擇控告哪一條罪取決傷者傷勢。沒有損傷或瘀紅腫痛,會控告普通襲擊;只有瘀紅或皮膚觸痛、未有損傷流血或骨折,會控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流血或骨折才告傷人。
第17條和第19條的兩類傷人,雖然同是導致流血或骨折,惟前者必須是有意圖令人受傷,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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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turtle666 於 2019-10-13 09:37 PM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