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警隊條例》第50(3)條, 
當警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進入某處,
該處人士須給予一切合理便利,
以便警員在內搜查。

第50(4)條指出,為免須予逮捕的人逃脫,
警方有權沒有手令進入該處搜查。
任何人妨礙警務人員依據上述法律執行職務,
可涉嫌犯阻差辦公罪。



被引用(4)






一直都係,咩用保安攔住嗰啲仆街借保安做磨心,根本見住佢走入去係唔洗交待,保安根本無權去先攔住及了解


睇黎曱甴保安要重溫課程


無視法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