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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簡稱《緊急法》)列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情況時,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實施 《緊急法》毋須經過立法會,只要特首會同行政會議通過,就能在極短時間內執行,而根據《緊急法》訂立的規例,可就任何罪行規定任何刑罰及制裁,最高刑罰可以包括強制性終身監禁,但不包括死刑。如規例無規定其他刑罰,則任何人違反此法訂立的規例而被定罪,可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兩年。


本港所有法例必須刊憲才可生效,惟法律界人士意見不一,有人認為實施《緊急法》亦要刊憲,但亦有人認為該法賦予特首會同行會的權力廣泛,甚至可擱置刊憲程序或加入條文先實施後刊憲。


支持警察嚴正執法。希望香港早日回到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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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191004/bkn-20191004033041033-1004_0082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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