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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風波持續,社會嚴重撕裂,上周末全港多處出現因政見不同而起的打鬥情況,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對《星島日報》表示,出手打架的人士或觸犯公眾地方打鬥罪,若旁觀者出言鼓勵打鬥行為,或涉嫌協助及教唆他人犯罪,兩者量刑標準一致,不會因一方只「加把口」未出手而判處較輕刑罰。他又表示,若市民身處暴動場面,看見有人扔雜物、縱火等仍然不離去,即使沒有作出暴動行為,仍會被視作參與暴動,「如果你係一個無辜嘅旁觀者,你係咪會走,仲留喺嗰度做咩?」

不同政見群眾近日不時在街頭、商場內起衝突,先則口角、繼而動手,現場多人圍觀。 熊運信接受《星島日報》專訪時表示,參與打鬥的群眾或觸犯公眾地方打鬥罪,旁觀者單單在場並無違法,但若作出鼓勵性行為,如在旁拍手、喊「做得好」等,或涉嫌干犯協助及教唆他人犯罪,一旦法庭證實有打鬥發生,兩者量刑沒有分別,「唔會因為一個人淨係出口,無出手而判輕啲。」至於如何分辨是被襲或參與打鬥,一般而言被襲者的動作傾向想離開和保護自己。

各區「連儂牆」亦早已被警方形容為高危地方,近來屢有人去「清場」,熊運信解釋,張貼宣傳單張到「連儂牆」上偏向涉及民事法律責任,如果「連儂牆」設置於私人地方,管理處即有權清理;若有人撕走或破壞公眾地方「連儂牆」,涉嫌觸犯刑事毀壞,用火燒的話即屬縱火。

對於在不同場合如示威遊行現場,曾出現有市民圖制服滋事者的場面,熊運信表示,市民進行「公民拘捕」有風險,因公民拘捕只適用於可判囚十二個月以上的「可逮捕罪行」,若市民判斷錯,或觸犯非法禁錮。同時,示威場面經常出現有途人拍攝示威者而被要求刪照的情況,他指出,香港沒有肖像權,拍攝他人不構成犯罪,反而不讓拍攝者離開有機會觸犯非法禁錮罪,未經批准下刪除他人手機中的相片或構成不誠實使用電腦罪。

熊運信提出,據《公安條例》規定有多於三人集結,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任何人害怕,集結人士會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故大批市民聚集於商場唱反修例歌曲及喊口號等,「看不到單是唱歌如何會被定罪」;市民只罵警察一句不會犯法,因未有辱警罪,「隔住條街鬧更加唔會有事」,不過當有一群人聚集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控方不用證明集結人士互相認識,也可控告非法集結。

熊運信又表明,若市民身處暴動場面,看見有人扔雜物、縱火等仍然不離去,即使沒有作出暴動行為,仍會被視作參與暴動,強調無論是非法集結或暴動,都不一定屬主動參與者才會被入罪。他強調,扔汽油彈的行為本身已構成縱火罪,而參與暴動人士,不論有否被控暴動罪,如有非法拆掉或摧毀建築物等行為,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監禁十四年,暴動者非法破壞建築物等則最高判監十年。

對於有示威者無視禁制令,嘗試阻礙港鐵及機場運作,他重申,即使示威者沒有在港鐵站及機場干犯刑事罪行,單是在內搗亂、違反禁制令,已可被告刑事藐視法庭。他提到,如果在港鐵站及機場作出其他刑事違法行為,如破壞港鐵入閘機等,同步違反禁制令更會成為加刑因素。

警察經常被指「濫捕」,熊運信說,警察只需在主觀上認為事主有嫌疑,以及有客觀條件支持便可作拘捕,舉例除非警察在主觀上認為有人長得很像偷渡者,但客觀上他正出現在酒會上,在這情況下作出拘捕便有爭議。

香港沒有肖像權,拍攝他人不構成犯罪,反而不讓拍攝者離開有機會觸犯非法禁錮罪,未經批准下刪除他人手機中的相片或構成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明白!

新聞來源連結:
http://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1595374/即時-港聞-專訪-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身處暴動不離開也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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