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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香港對上一次引用緊急法,是港英政府頒布多項緊急令平息六七暴亂。 港英政府當時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跳過立法局頒布了多條緊急法令,當中包括禁止遊行集會和示威抗議、禁止「非法廣播」、嚴禁張貼「煽動性傳單」,凡3個人以上聚集即可檢控「非法集會」罪。

《緊急法》的條文內容

根據香港法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當中包括下列各項︰

(a)對刊物、文字、地圖、圖則、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

(b)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

(c)對香港的海港、港口及香港水域和對船隻移動的管制;

(d)陸路、航空或水上運輸,以及對運送人及東西的管制;

(e)貿易、出口、進口、生產及製造;

(f)對財產及其使用作出的撥配、管制、沒收及處置;

(g)修訂任何成文法則,暫停實施任何成文法則,以及應用任何不論是否經修改的成文法則;

(h)授權進入與搜查處所;

(i)賦權該等規例指明的主管當局或人士訂立命令及規則,並賦權他們為施行該等規例而製備或發出通知書、牌
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

(j)就為施行該等規例而批給或發出任何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收取該等規例訂明的費用;

(k)代表行政長官取得任何財產或業務的管有或控制;

(l)規定某些人進行工作或提供服務;

(m)向受該等規例影響的人支付補償及報酬,以及就上述補償作出決定;及

(n)對違反該等規例或任何在香港施行的法律的人的拘捕、審訊及懲罰,

並可載有行政長官覺得為施行該等規例而屬必需或合宜的附帶條文及補充條文。

條例又指,「根據本條條文訂立的任何規例,須持續有效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命令廢除為止」。

[ 本帖最後由 睡到深秋夢始回 於 2019-9-17 07:58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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