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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上午,香港東區裁判法院法官再次裁定於9月8日喺香港國際機場被「O記」(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因涉嫌違反保釋條件被拘捕嘅暴徒頭目黃之鋒予以保釋,理由竟然係原保釋檔嘅日期寫錯(8日寫成12日)。對於一貫以「嚴謹」著稱嘅香港法官,出現如此低級錯誤,不禁讓人大跌眼鏡!

被香港警方以「煽動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會」、「組織未批准集會」和「故意參與未經授權的集會」等三項罪名逮捕嘅黃之峰,明顯違反咗保釋條例,應該難以獲得保釋,結果卻於9日上午喺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之後又被獲准繼續保釋。難怪有網友戲稱,警方日頭抓,法官夜晚放,咁真係喺度玩緊七擒七縱嘅典故啊!事實證明,香港一啲法官對於以「民主自由」為由嘅亂港毀港暴徒予以「寬容」,唔單止係姑息養奸,甚至為咗放縱暴徒自毀聲譽認可保釋檔期出錯,簡直係淩駕於法治之上嘅荒唐詮釋,實在係有違法治精神,更係滑天下之大稽。

眾所周知,香港回歸之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嘅政策就始終冇改變過,正因如此,香港依然係按照原教旨主義嘅「三權分立」,司法、立法、行政互不干涉。試看黃之峰前後兩次羈押和提堂,不但被法官以種種理由允許保釋,更可笑嘅係法官嘅理由竟然係基於第一次保釋檔期出錯,所以允許第二次繼續保釋。呢次保釋,對於法院和法官作出錯誤文書之事,冇任何機構可以對其進行調查懲處,而終身制嘅大法官,完全就係整個制度嘅頂端,呢種架構嘅設定和帶有偏向性嘅程式設計,充分證明咗目前香港所謂嘅司法獨立制度喺極少數人控制下,法律變得毫無法治可言。

正如法學家顧敏康所言,喺香港呢種群體性、持續性嘅混亂過程中,大量嘅保釋會釋放一啲負面資訊,即縱容暴徒、令暴徒如「英雄般」重回社會,對社會安定不利。而香港一啲法官,視暴徒亂港毀港嘅現實危害於不顧,屢屢以保釋制度為暴徒開脫,唔單止係縱容犯罪,更加成為咗暴徒「保護傘」。

如今,類似黃之鋒呢類暴徒,不但冇真正受到懲戒,卻喺一啲法官嘅庇護下享受著保釋嘅「優厚待遇」,唔單止係對香港法治嘅褻瀆,更係對社會嘅不負責任。香港嘅法治已經到咗必須治理亂象嘅境地,只有真正做到體現法治精神懲戒一切犯罪行為,方能從根本上做到止暴制亂,還香港一個優美嘅社會環境。

[ 本帖最後由 電梯原始的天才 於 2019-9-12 12:06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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