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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昨天放風可能跟據現行法例 基本法第二四一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進行緊急立法是可行方法。香港對上一次進入緊急狀態是港英政府年代67暴動時期 英國殖民政府用以止暴制亂 大家不仿各抒己見 客觀分析一下短中長缐利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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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1章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訂立規例的權力
(1)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2)在不損害第(1)款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該等規例可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 (由1924年第5號第9條修訂;由1949年第8號第2條修訂)
(a)對刊物、文字、地圖、圖則、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
(b)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
(c)對香港的海港、港口及香港水域和對船隻移動的管制;
(d)陸路、航空或水上運輸,以及對運送人及東西的管制;
(e)貿易、出口、進口、生產及製造;
(f)對財產及其使用作出的撥配、管制、沒收及處置;
(g)修訂任何成文法則,暫停實施任何成文法則,以及應用任何不論是否經修改的成文法則;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代替)
(h)授權進入與搜查處所;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代替)
(i)賦權該等規例指明的主管當局或人士訂立命令及規則,並賦權他們為施行該等規例而製備或發出通知書、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代替)
(j)就為施行該等規例而批給或發出任何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收取該等規例訂明的費用;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k)代表行政長官取得任何財產或業務的管有或控制;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l)規定某些人進行工作或提供服務;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m)向受該等規例影響的人支付補償及報酬,以及就上述補償作出決定;及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n)對違反該等規例或任何在香港施行的法律的人的拘捕、審訊及懲罰,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由1949年第40號第2條修訂)
並可載有行政長官覺得為施行該等規例而屬必需或合宜的附帶條文及補充條文。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3)根據本條條文訂立的任何規例,須持續有效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命令廢除為止。
(4)任何規例或依據該規例訂立的命令或規則,即使與任何成文法則中所載者有抵觸,仍具效力;而任何成文法則中任何條文如與任何規例或任何上述命令或規則有抵觸,則不論該條文是否在其實施過程中已根據第(2)款予以修訂、暫停或修改,只要上述規例、命令或規則仍屬有效,上述有抵觸之處並無效力。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5)每份看來是由行政長官或其他主管當局或人士依據本條例或依據任何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製備或發出的文書的文件,且該份文件看來是由行政長官或上述其他主管當局或人士或代表行政長官或上述其他主管當局或人士簽署,均須獲收取為證據,並在相反證明成立之前,須當作是由行政長官或該主管當局或人士製備或發出的文書。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由1999年第71號第3條修訂)
3.罰則
(1)在不損害第2條所授予的權力的原則下,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可就任何罪行(不論該罪行屬違反該等規例的罪行或屬任何適用於香港的法律所訂的罪行),規定以任何刑罰及制裁(包括強制性終身監禁的最高刑罰,但不包括死刑)作為該罪行的懲罰,並可載有關於沒收、處置與保留在任何方面與上述罪行有關的物品的條文,以及關於撤銷或取消根據該等規例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發出的牌照、許可證、通行證或權限文件的條文,而該等刑罰、制裁及條文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覺得為確保任何規例或法律的強制執行而屬必需或合宜的,或在其他方面符合公眾利益的。 (由1993年第24號第24條修訂;由1999年第71號第3條修訂)
(2)任何人如違反任何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而該等規例並無規定其他刑罰或懲罰,則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
(3)(由1993年第24號第24條廢除)
(由1949年第40號第3條代替)
4.關於修訂條例效力的聲明條文
為免除疑問,特此聲明:第2條第(1)款中“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的字句,須當作一向包括訂立第2條第(2)款(g)段所述規例的權力,另又聲明:第2條第(4)款的條文,須當作一向已收納在本條例中。

[ 本帖最後由 水之極 於 2019-8-28 09:51 AM 編輯 ]



投票項目 ( 單選 ) 參與人數 381

1. 應該
2. 不應該
3. 中立/尚待了解
全世界都知到你哋一班懦夫無恥無惡不作嘅曱甴垃圾暴徒們作賊心虛!唔敢除口罩面對現實冇面見人!!!到處犯案已到神憎鬼厭地步!!!記者們電視直播你哋所作所為都有證有據!!成班垃圾曱甴夠膽毀壞推倒整枝智能燈柱!!!口罩以為包到你哋個口是心非嘴,其實包唔到你班暴徒嘅目露猙獰眼睛!!你哋各懷鬼胎破壞社會秩序!!唔使諗住可以逍遙法外,警方一定會全將你哋繩之於法!!!你哋唔使養家都唔好阻人返工搵食!!!你哋班垃圾人多蝦人少,欄住地鐵入口阻塞交通!!霸佔隧道四處挑釁!!!惡意霸佔機場欺凌並襲擊旅客!!圍堵警署同警察宿舍蓄意放火!!!發癲擲磚亂咁攻擊執勤警察意圖謀殺!!!阻差辦工橫蠻無理!!一唔順意就周街打人!!阻住市民返工就一定報警拉人!!!市民們可保留一切法律追究權利控告你班垃圾弄致一切損失!!!暴徒農曆7月14亂去燒街衣擾民,攪到*神憎鬼厭*!!!而家唔見派米表演神功戲!!!公公婆婆冇米攞!!!
您哋呢班暴徒已失控升呢成為危險人物,*恐怖分子*!!!擲汽油彈!高空擲路牌*蓄意謀殺*!!!用強力彈義發射鐵彈彈傷自己及途人!!亂照鐳射鎗*幻彩耀香江*唯恐天下不亂!!!濫打路人搶人手機*侵犯私隱*!!!*襲警拒捕**蓄意傷人*!!!到處*刑事毀壞**破壞公物**濫用私刑**四處縱火!!!*污損國旗國徽*罪大惡極攪到香港亂七八糟!!!你班曱甴已經犯下彌天大罪後果非常嚴重!!!犯案不斷如有輕判祝您哋坐完監可以重新做人!!!!(溫馨提示:自首應該可以減刑。祝願你哋班無恥暴徒曱甴可以坐亨其城:監獄之城!!!)



引用:
原帖由 龍虎風雷 於 2019-8-28 10:29 AM 發表
例如
不準蒙面示威/不準堵路/媒體一發現假新聞即可停刋停出版/在示威期間警方可用任何武力維持治安等!
諗到乜可止亂都得!
祗要禁止講廢話你已生無可戀!



未需要,林病正苦連民情評估都一塌糊塗,淨係警察幾千主力梗係搞唔店啦,呼籲警民合作,大把人企出黎,個個曱甴爭住除口罩扮市民都似,仲做暴徒?唔怕俾人圍死?


昨日見途緊生過樣幾驚,佢寧願宵禁,因宵禁只是短期,立法是永遠,佢地都冇晒生存空間。
班仆街就係咁仆街,好似國泰咁,以前加少D人工都鬼屌罷工,而家明抄人就鬥篤灰,將來都一樣!話明隻救生艇只可坐10人,你地20人自己攪掂啦!佢地就會互相撕殺求生!

[ 本帖最後由 龍虎風雷 於 2019-8-28 11:33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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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戒嚴,12點後唔俾出街


五大條例。訣一不可

1 幪面法條例
2 虛假新聞條例
3 辱警罪條例
4 逃犯條例
5 基本法第23條國家安全法條例



引用:
原帖由 moonbeen 於 2019-8-28 12:02 PM 發表
五大條例。訣一不可

1 幪面法條例
2 虛假新聞條例
3 辱警罪條例
4 逃犯條例
5 基本法第23條國家安全法條例

既然班暴徒唔肯收手,建議將所有暴徒特赦,就係將佢地遞解出境,離開佢地口中反對討厭嘅地方!



引用:
原帖由 龍虎風雷 於 2019-8-28 11:00 AM 發表
大家睇下澳門立了23條後幾平靜發展得幾好,人民又齊心!
澳門仲有引渡條例,又唔見澳門人被「消失」
根本一早就講過班白痴暴徒個個有被害妄想症,d犯個個發夢比警察打到骨折,笑死人



引用:
原帖由 香水格格 於 2019-8-28 12:09 PM 發表


既然班暴徒唔肯收手,建議將所有暴徒特赦,就係將佢地遞解出境,離開佢地口中反對討厭嘅地方!
赥去邊?連馬拉都吾收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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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引用:
原帖由 香水格格 於 2019-8-28 12:14 PM 發表

澳門仲有引渡條例,又唔見澳門人被「消失」
根本一早就講過班白痴暴徒個個有被害妄想症,d犯個個發夢比警察打到骨折,笑死人
仲有妄想比人全裸搜身,兼門外好多麻甩警隔門J!
比警方駁完又狗縮埋!



引用:
原帖由 水之極 於 2019-8-28 09:56 AM 發表
我覺得政府推行與否都好 一定要做好宣傳工作 自己唔解釋好又會引來更加多人幫你加鹽加醋
要明嘅一定會明,選擇唔明嘅,點講班人都係會扭曲原意,與逃犯條例一樣。



引用:
原帖由 ty3012003 於 2019-8-28 10:59 AM 發表
緊急法實際無咩用..
黃官會照放人
而且林鄭會強硬先算la...佢連宣佈暴動都不敢
她可能會在緊急法時黑衣不出現一兩個星期就立即認為成功就取消
而且一心想跪,內有大部份黃公務員的政府會俾警方提升武力??
因此最好換個強硬的再實施好過
而且要把黃公務員踢出..例如海關,消防同入境還,教育有港台 ...
睇下林鄭有冇腦
最緊要宣佈一項,即日開始不批准遊行集會
直至社會回復安定再另行通告
如違反規定,不驅散直接拉人
你估班暴徒忍唔忍到唔出黎搞事?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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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香水格格 於 2019-8-28 12:09 PM 發表


既然班暴徒唔肯收手,建議將所有暴徒特赦,就係將佢地遞解出境,離開佢地口中反對討厭嘅地方!
無理由咁益佢地,係都坐完十年先遞戒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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