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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昨天放風可能跟據現行法例 基本法第二四一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進行緊急立法是可行方法。香港對上一次進入緊急狀態是港英政府年代67暴動時期 英國殖民政府用以止暴制亂 大家不仿各抒己見 客觀分析一下短中長缐利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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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1章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訂立規例的權力
(1)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2)在不損害第(1)款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該等規例可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 (由1924年第5號第9條修訂;由1949年第8號第2條修訂)
(a)對刊物、文字、地圖、圖則、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
(b)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
(c)對香港的海港、港口及香港水域和對船隻移動的管制;
(d)陸路、航空或水上運輸,以及對運送人及東西的管制;
(e)貿易、出口、進口、生產及製造;
(f)對財產及其使用作出的撥配、管制、沒收及處置;
(g)修訂任何成文法則,暫停實施任何成文法則,以及應用任何不論是否經修改的成文法則;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代替)
(h)授權進入與搜查處所;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代替)
(i)賦權該等規例指明的主管當局或人士訂立命令及規則,並賦權他們為施行該等規例而製備或發出通知書、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代替)
(j)就為施行該等規例而批給或發出任何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收取該等規例訂明的費用;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k)代表行政長官取得任何財產或業務的管有或控制;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l)規定某些人進行工作或提供服務;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m)向受該等規例影響的人支付補償及報酬,以及就上述補償作出決定;及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n)對違反該等規例或任何在香港施行的法律的人的拘捕、審訊及懲罰,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由1949年第40號第2條修訂)
並可載有行政長官覺得為施行該等規例而屬必需或合宜的附帶條文及補充條文。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3)根據本條條文訂立的任何規例,須持續有效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命令廢除為止。
(4)任何規例或依據該規例訂立的命令或規則,即使與任何成文法則中所載者有抵觸,仍具效力;而任何成文法則中任何條文如與任何規例或任何上述命令或規則有抵觸,則不論該條文是否在其實施過程中已根據第(2)款予以修訂、暫停或修改,只要上述規例、命令或規則仍屬有效,上述有抵觸之處並無效力。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5)每份看來是由行政長官或其他主管當局或人士依據本條例或依據任何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製備或發出的文書的文件,且該份文件看來是由行政長官或上述其他主管當局或人士或代表行政長官或上述其他主管當局或人士簽署,均須獲收取為證據,並在相反證明成立之前,須當作是由行政長官或該主管當局或人士製備或發出的文書。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由1999年第71號第3條修訂)
3.罰則
(1)在不損害第2條所授予的權力的原則下,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可就任何罪行(不論該罪行屬違反該等規例的罪行或屬任何適用於香港的法律所訂的罪行),規定以任何刑罰及制裁(包括強制性終身監禁的最高刑罰,但不包括死刑)作為該罪行的懲罰,並可載有關於沒收、處置與保留在任何方面與上述罪行有關的物品的條文,以及關於撤銷或取消根據該等規例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發出的牌照、許可證、通行證或權限文件的條文,而該等刑罰、制裁及條文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覺得為確保任何規例或法律的強制執行而屬必需或合宜的,或在其他方面符合公眾利益的。 (由1993年第24號第24條修訂;由1999年第71號第3條修訂)
(2)任何人如違反任何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而該等規例並無規定其他刑罰或懲罰,則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
(3)(由1993年第24號第24條廢除)
(由1949年第40號第3條代替)
4.關於修訂條例效力的聲明條文
為免除疑問,特此聲明:第2條第(1)款中“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的字句,須當作一向包括訂立第2條第(2)款(g)段所述規例的權力,另又聲明:第2條第(4)款的條文,須當作一向已收納在本條例中。

[ 本帖最後由 水之極 於 2019-8-28 09:51 AM 編輯 ]



投票項目 ( 單選 ) 參與人數 381

1. 應該
2. 不應該
3. 中立/尚待了解
引用:
原帖由 龍虎風雷 於 2019-8-28 12:17 PM 發表



赥去邊?連馬拉都吾收呀!
遞解出羅湖,去到大陸等佢地自生自滅



引用:
原帖由 payday 於 2019-8-28 01:08 PM 發表
焦土派絕對讚成推行緊急法
眼見與親共人士一齊攬炒
實在香港人之福
吾好儍啦!D法例只針對佢地!



引用:
原帖由 龍虎風雷 於 2019-8-28 10:17 AM 發表
只要條241係集中對付曱甴/黑妓/黃媒/港毒/毒L大學生,咁樣就會獲大部份人支持,最好順便立埋23條/逃犯條例就最好!
23條立法係好重要,因為以後都好難有咁嘅機會



引用:
原帖由 kc0081332 於 2019-8-28 12:26 PM 發表
林鄭咁強硬而家都未推 其實佢係咪黃絲
應該推硬,不過可能有好多細節要慎重考慮,而且嗰啲既得利益者實阻頭阻勢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wilsonkf 於 2019-8-28 12:37 PM 發表


警察只要出全力
任何一場遊行集會, 就算有不反對通知書都好, 只要有人搞事立即可以拉
問題合法遊行集會,搞事同唔搞事啲人都混埋一齊,警察冇法分別,又唔能夠用無差別方法見人就拉
如果訂左規則,緊急法下頒佈,暫時禁集會遊行
只要一有聚集出黎,就認定你違反禁令拉人,你仲要出黎行就自負責任
尢其係戴口罩唔敢用真面目示人,就係優先拉人對象
果班黑衣暴徒玩慣左係忍唔住
呢招就係要引蛇出洞



長痛不如短痛。比暴徒日日攬炒,不如one shoot 啦。


引用:
原帖由 水之極 於 2019-8-28 12:33 PM 發表

我本來其實政治中立 但近來泛民所作所為實在令人失望兼反感 我也不是認同建制 其實只想支持一些真的幫香港做野而有建設性嘅議員
越來越覺得,不少建制派都係為私利,而不是全心全意為香港整體利益服務。



引用:
原帖由 香水格格 於 2019-8-28 12:09 PM 發表


既然班暴徒唔肯收手,建議將所有暴徒特赦,就係將佢地遞解出境,離開佢地口中反對討厭嘅地方!
印度應該收



引用:
原帖由 cavid 於 2019-8-28 05:30 PM 發表


越來越覺得,不少建制派都係為私利,而不是全心全意為香港整體利益服務。
同意 各門各派有自己有agenda甚至老細 各懷鬼胎 不是單純為香港整體利益著想 這個先係政府最大的問題 我極不認同現在個社會的問題將責任放在一個或幾個人身上 換了另一人也解決不了根本性的問題

[ 本帖最後由 水之極 於 2019-8-28 06:06 PM 編輯 ]



[隱藏]
英國人成立得的法律,崇洋派點解反對?
莫非身有屎?



推呢條法例都好概,可下定決心提早退休,離開香港。


引用:
原帖由 四代火影 於 2019-8-28 05:40 PM 發表



印度應該收
送去北韓耕田



del

[ 本帖最後由 qazqwer 於 2019-10-14 12:32 PM 編輯 ]



del

[ 本帖最後由 qazqwer 於 2019-10-14 12:32 PM 編輯 ]



[隱藏]
del

[ 本帖最後由 qazqwer 於 2019-10-14 12:32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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