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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昨天放風可能跟據現行法例 基本法第二四一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進行緊急立法是可行方法。香港對上一次進入緊急狀態是港英政府年代67暴動時期 英國殖民政府用以止暴制亂 大家不仿各抒己見 客觀分析一下短中長線利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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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1章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訂立規例的權力
(1)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2)在不損害第(1)款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該等規例可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 (由1924年第5號第9條修訂;由1949年第8號第2條修訂)
(a)對刊物、文字、地圖、圖則、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
(b)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
(c)對香港的海港、港口及香港水域和對船隻移動的管制;
(d)陸路、航空或水上運輸,以及對運送人及東西的管制;
(e)貿易、出口、進口、生產及製造;
(f)對財產及其使用作出的撥配、管制、沒收及處置;
(g)修訂任何成文法則,暫停實施任何成文法則,以及應用任何不論是否經修改的成文法則;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代替)
(h)授權進入與搜查處所;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代替)
(i)賦權該等規例指明的主管當局或人士訂立命令及規則,並賦權他們為施行該等規例而製備或發出通知書、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代替)
(j)就為施行該等規例而批給或發出任何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收取該等規例訂明的費用;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k)代表行政長官取得任何財產或業務的管有或控制;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l)規定某些人進行工作或提供服務;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m)向受該等規例影響的人支付補償及報酬,以及就上述補償作出決定;及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n)對違反該等規例或任何在香港施行的法律的人的拘捕、審訊及懲罰,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由1949年第40號第2條修訂)
並可載有行政長官覺得為施行該等規例而屬必需或合宜的附帶條文及補充條文。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3)根據本條條文訂立的任何規例,須持續有效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命令廢除為止。
(4)任何規例或依據該規例訂立的命令或規則,即使與任何成文法則中所載者有抵觸,仍具效力;而任何成文法則中任何條文如與任何規例或任何上述命令或規則有抵觸,則不論該條文是否在其實施過程中已根據第(2)款予以修訂、暫停或修改,只要上述規例、命令或規則仍屬有效,上述有抵觸之處並無效力。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5)每份看來是由行政長官或其他主管當局或人士依據本條例或依據任何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製備或發出的文書的文件,且該份文件看來是由行政長官或上述其他主管當局或人士或代表行政長官或上述其他主管當局或人士簽署,均須獲收取為證據,並在相反證明成立之前,須當作是由行政長官或該主管當局或人士製備或發出的文書。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由1999年第71號第3條修訂)
3.罰則
(1)在不損害第2條所授予的權力的原則下,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可就任何罪行(不論該罪行屬違反該等規例的罪行或屬任何適用於香港的法律所訂的罪行),規定以任何刑罰及制裁(包括強制性終身監禁的最高刑罰,但不包括死刑)作為該罪行的懲罰,並可載有關於沒收、處置與保留在任何方面與上述罪行有關的物品的條文,以及關於撤銷或取消根據該等規例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發出的牌照、許可證、通行證或權限文件的條文,而該等刑罰、制裁及條文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覺得為確保任何規例或法律的強制執行而屬必需或合宜的,或在其他方面符合公眾利益的。 (由1993年第24號第24條修訂;由1999年第71號第3條修訂)
(2)任何人如違反任何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而該等規例並無規定其他刑罰或懲罰,則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
(3)(由1993年第24號第24條廢除)
(由1949年第40號第3條代替)
4.關於修訂條例效力的聲明條文
為免除疑問,特此聲明:第2條第(1)款中“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的字句,須當作一向包括訂立第2條第(2)款(g)段所述規例的權力,另又聲明:第2條第(4)款的條文,須當作一向已收納在本條例中。

[ 本帖最後由 水之極 於 2019-8-28 09:51 AM 編輯 ]



投票項目 ( 單選 ) 參與人數 381

1. 應該
2. 不應該
3. 中立/尚待了解
香港絕不緊急。
班曱甴跟本就係廢物。
只怕有人別有用心,放任鬧事。



我覺得政府推行與否都好 一定要做好宣傳工作 自己唔解釋好又會引來更加多人幫你加鹽加醋


只要條241係集中對付曱甴/黑妓/黃媒/港毒/毒L大學生,咁樣就會獲大部份人支持,最好順便立埋23條/逃犯條例就最好!

[ 本帖最後由 龍虎風雷 於 2019-8-28 10:22 AM 編輯 ]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龍虎風雷 於 2019-8-28 10:17 AM 發表
只要微調下推就得!
師兄可否講多少少



引用:
原帖由 水之極 於 2019-8-28 10:19 AM 發表

師兄可否講多少少
只要條241係集中對付曱甴/黑妓/黃媒/港毒/毒L大學生,咁樣就會獲大部份人支持,最好順便立埋23條/逃犯條例就最好!



例如
不準蒙面示威/不準堵路/媒體一發現假新聞即可停刋停出版/在示威期間警方可用任何武力維持治安等!
諗到乜可止亂都得!



引用:
原帖由 龍虎風雷 於 2019-8-28 10:24 AM 發表



只要條241係集中對付曱甴/黑妓/黃媒/港毒/毒L大學生,咁樣就會獲大部份人支持,最好順便立埋23條/逃犯條例就最好!
謝謝意見



引用:
原帖由 龍虎風雷 於 2019-8-28 10:29 AM 發表
例如
不準蒙面示威/不準堵路/媒體一發現假新聞即可停刋停出版/在示威期間警方可用任何武力維持治安等!
諗到乜可止亂都得!
現在香港媒體的確出現嚴重問題 連一般市民嘅客觀知情權都剝奪咗 呢個權利的確好需要比番大眾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水之極 於 2019-8-28 10:36 AM 發表

現在香港媒體的確出現嚴重問題 連一般市民嘅客觀知情權都剝奪咗 呢個權利的確好需要比番大眾
以政府一貫做法,先放風講出構想試水溫看反應,若反應支持,而暴亂亦未止,會出招一次過郁晒班牛鬼蛇神!可能律政果邊已做緊野!
呢招可能係中方忍左好耐等出嘅招數,如果吾係林鄭之後三年點做?



做一件比人屌,做十件都係比人屌,政府可能借勢一次過立晒D惡法,同香港永除後患!
在反對派眼中,林鄭係武則天,在中共來講佢係第一功臣!



緊急法實際無咩用..
黃官會照放人
而且林鄭會強硬先算la...佢連宣佈暴動都不敢
她可能會在緊急法時黑衣不出現一兩個星期就立即認為成功就取消
而且一心想跪,內有大部份黃公務員的政府會俾警方提升武力??
因此最好換個強硬的再實施好過
而且要把黃公務員踢出..例如海關,消防同入境還,教育有港台

[ 本帖最後由 ty3012003 於 2019-8-28 11:34 AM 編輯 ]



大家睇下澳門立了23條後幾平靜發展得幾好,人民又齊心!

[ 本帖最後由 龍虎風雷 於 2019-8-28 11:01 AM 編輯 ]



緊急法,第一個拉四大漢奸去槍決,犬決,還有送神棍去見上帝。


[隱藏]
之後再強推國教,揾個罪名比教協,取諦左佢,高調抄幾個黃教師,實施校長責任制,若有黃師,校長不處理就郁校長!
再規範大學學生會,只可作康體聯誼,若有未經批準的政治宣示,可踢出校。
十年八年後,大部份年青人都會愛國。

[ 本帖最後由 龍虎風雷 於 2019-8-28 11:19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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