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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金鐘暴動中被拘被告(續post#3)
被告莊浩峰(25歲,其他職業)....控罪指他被控於6月12日在香港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余天生。(來源:星島日報)/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的示威者6月12日與警方爆發衝突,一名報稱侍應的22歲男子郭叡軒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控罪指,郭於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早前被控在同日非法集結的黃愷銘、梁耀安、羅兆赫、馮智彬,以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
7月1日襲擊立法會被拘被告(續post#3) (來源:東方日報)
藝人王宗堯連同網媒記者馬啟聰,被指於今年7月1日闖入立法會大樓範圍,兩人各被控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7月7日-7月8日旺角暴動中被拘被告32歲立法會議員區諾軒(來源:東方日報)
控罪指,被告區諾軒於今年7月8日大約凌晨25分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及咸美頓街交界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AAA。區另於同日凌晨大約27分至31分在油麻地彌敦道與咸美頓街交界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司EEE。
7月9日柯士甸站隧道襲擊市民被告(來源:星島日報)
7月時一名男子於近柯士甸站的連儂隧道內拍攝牆上紙張,兩名女子因而與他理論,與此同時,有兩名男子見狀先粗言穢語斥罵,又涉嫌扯著「影相男」的衣領及頭髮,「影相男」掙扎後逃離現場報案。兩名男子事後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案件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兩被告為37歲廚師黃志昇及38歲地盤工人黃志昌,普通襲擊罪指他們於本年7月9日,在西鐵柯士甸站近A出口行人隧道內襲擊戴忠浩。
7月14日沙田暴動中被拘被告(續post#3) (來源:星島日報)
沙田區議員許銳宇涉捉著一名示威者,圖阻其被警方拘捕,被控一項阻差辦公罪....現年31歲的許銳宇被控於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一期L3層中庭,故意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署署長葉克勤。
8月5日被罷工暴動中被拘被告(來源:經濟日報)
首被告辛惠霖(27歲)以及次被告王潤琦(30歲)分別報稱裝修工人及設計師。兩人同被控1項刑事損壞罪,控罪指兩人於2019年8月5日在無合理辯解下損壞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埔道大圍段之十字路口的交通燈。
8月13-14日機場暴亂中被拘被告 (續post#3) (來源:東方日報)
邱文勁(30歲)現被控公眾地方擾亂秩序、暴動及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3罪....被告邱文勁則報稱在沙田區議員陳國強辦事處任職區議員助理,他涉嫌推撞一名警員及試圖搶走其手持的圓盾。
9月2日滋擾地鐵系統被拘被告(來源:東方日報)
報稱學生的19歲被告連俊雄,被控在9月2日,於港鐵荔景站搜出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彈叉和37顆鐵珠。
9月14日淘大反修例暴力人士襲擊市民事件中被拘被告(來源:東方日報)
上月14日兩批持不同政見的人士在淘大商場發生肢體衝突,有人更被打脫三隻門牙。一名涉案青年事後被控傷人和非法集結等五罪...被告石朗天(28歲)報稱地盤散工,控罪指他於今年9月14日,在牛頭角淘大花園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惡意傷害女子X,另襲擊女子Y和男子Z;他另被控於同日,在淘大商場兩處參與非法集結。
9月22日元朗暴動中被拘被告(來源:東方日報)
該案2名被告依次為30歲送貨員張裕泰及25歲裝修工人陳澧圖。控罪指,張於9月22日在元朗康景街襲擊李德忠,以及於輕鐵康樂路站損壞李德忠的手機;陳則被控於同日,在輕鐵康樂路站與不知名人士有意圖而襲擊張灌雄。控方早前透露,首被告張裕泰與人群在當晚凌晨時分襲擊李德忠,李其後欲乘的士離去,但被人拖落的士,張裕泰更搶去李的手機掟落地,而張較早時亦已因捲入另一宗襲擊案被捕
10月1日國慶日荃灣暴動中被拘被告(來源:星島日報)
除了中槍18歲學生曾志健外,其餘6名被告包括38歲報稱清潔工人的陳珩,19歲報稱IVE學生的陳金國,25歲報稱程式員的李振文,21歲IVE學生馮清華,22歲HKCC學生郭小琴,和26歲理工大學學生邱宏達。曾志健和邱宏達被控在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和鱟地坊一帶,和其餘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另外五人,同日在荃灣海壩街一帶,和其餘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曾志健另被控在同一場合襲擊警署警長曾家輝和警員謝思明。而陳珩另被控在海壩街聯同其他不知名的人士縱火。陳珩被警方拍攝到當日涉嫌手持一把縮骨遮,在海壩街行人路上警方防線之間劃下一條火線,期間陳金國和馮清華在示威者前線被警方截停。另一邊廂曾志健涉嫌在大河道對警方防線,包括警員謝思明,窮追猛打,期間手持一把疑似鐵道的武器和扔擲磚頭。由於曾志健面戴粉紅色豬嘴面罩和黑藍色的自製盾,裝置獨特,故很容易被認出。其後多人被指加入對警方施行暴力,警署警長曾家輝出於擔心自己安危因此對曾志健開了一槍。曾志健中彈倒地後,邱宏達涉嫌撿起傷者手中疑似鐵道的武器,未幾被制服。
10月1日國慶日黃大仙暴動中被拘被告
15名被告依次為郭小杰、張啟昌、何文謙、溫梓霖、麥浩偉、譚鈞朗、鄧有釗、方銘、楊泳儀、卓巧珠、郭晞桐、鄧茜芸、戴佩玲、王明佑及伍祖儀,同被控於本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參與暴動(來源:星島日報)/19歲男學生林子浩涉嫌於本周二(1日)在黃大仙參與暴動...控罪指,被告於今年10月1日,於黃大仙東頭村道參與暴動 (來源:東方日報)/7男4女的被告,年齡由29至14歲,當中7人是學生。他們分別為高子晉、甄健輝、梁蔚柔、呂諾兒、許忻陽、李詠梅、羅妙霏、林坤煒、鍾孝庭及兩名只有15及14歳的楊姓和吳姓男子,上述人士同被控於今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即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籍以上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來源:東方日報)
10月1日國慶日太子暴動中被拘被告(來源:東方日報)
被告蔡妙兒(56歲)被控於今年10月1日,在太子港鐵站B1出口外襲擊男子羅國威。另一被告盧家業(42歲)被控於於今年10月1日,在太子港鐵站B1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梁偉嘉
10月1日國慶日油麻地暴動中被拘被告(來源:星島日報)
5位被告依次為羅偉洛(26歲)、李翠婷(19歲)、何善航(19歲)、楊任濤(19歲),以及黃薃匡(17歲)。各人獲准以1000元保釋外出,期間須每週到警署報到及不得離港。控方案情指,首被告涉嫌當日管有包括伸縮警棍、摺刀、改裝鐵通、彈弓及彈珠;次被告涉嫌管有一副手銬;第三被告涉嫌管有錘子及伸縮警棍;第四被告涉嫌管有士巴拿及鎅刀;而第五被告涉嫌管有伸縮警棍。
10月3日太子暴動被拘被告(來源:頭條日報)
警方於本月3日晚上發現旺角警署及港鐵太子站的外牆被人塗鴉。旺角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九隊接手調查案件,昨日上午於旺角區拘捕一名12歲男童。該名被捕男童已被暫控兩項「刑事毀壞」罪
10月5日藍田騷亂中首被控反蒙面法被告(來源:東方日報)
18歲男被告吳隆平是城市大學一年級學生,他獲准以300港元現金保釋;38歲女被告蔡玉雲報稱無業......據了解,控方案情指10月4日晚11時半至翌日凌晨1時半,有人在涉案地點非法集結,有人用磚塊等雜物設路障堵路,吳當時所戴的是藍色普通口罩,蔡所戴的是黑色布製口罩。
10月6日深水埗暴動中襲擊的士司機被拘被告(來源:東方日報)
報稱公司經理的被告張子龍(32歲),現被控於今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意圖使中國籍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以及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黑色口罩。
10月6日北港島暴動中被拘被告(來源:星島日報)
十六名被告依次為林姓少年、謝芷盈、仇銘芝、梁耀文、黎樂恆、吳俊傑、李苑瑩、何高僑、梁偉楓、林永聰、張鳳嬌、黃為瀚、周貝家、李安翹、高家慧、岑朗賢、薛姓少年、蘇朗豪、陳振羚、余雪菁、蘇雅賢、謝兆雄、曾令兒、陳樂燊、蘇家揚及梁思婷同被控於本年十月六日在灣仔軒尼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林姓少年、梁耀文、李苑瑩、何高僑、林永聰、張鳳嬌、黃為瀚、周貝家、李安翹、高家慧、余雪菁、蘇雅賢、謝兆雄及蘇家揚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辨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半臉防毒面具。
10月6日黃大仙暴動中拘被告(來源:東方日報)
被告陳子晴,報稱任職售貨員,居於天水圍。她被控於10月6日,在黃大仙東頭邨道183號東頭(二)邨榮東樓外,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耳掛式口罩。
10月8日將軍澳暴動中被拘被告(來源:星島日報)
兩被告分別為20歲咖啡店侍應盧智聰,以及23歲無業漢林俊,兩人同為將軍澳居民。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8日在港鐵將軍澳站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物,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願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10月11日黃埔暴動中被拘被告(來源:東方日報)
3名青年上周五(11日)在紅磡黃埔花園集會時,涉向警員投擲竹枝和磚頭,事後同被控一項襲警罪...3名被告依次為18歲鄧卓榮、18歲伍浩賢和20歲鄧卓凡,首、次被告報稱是學生,第三被告則為裝修工人。控罪指他們於本月11日,在紅磡明安街襲擊警員徐家俊。
10月13日18區開花暴動中被拘被告
屯門:警方現場拘捕一名25歲、疑帶有伸縮警棍的跟車工人,控以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告王英傑....被控於本年10月13日在屯門青雲路輕鐵站外燈柱H3003B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伸縮警棍,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來源:星島日報)
將軍澳:被告姚少康(23歲,舞台設計)及劉嘉柏(22歲,無業)均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姚另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控罪指,劉被控在將軍澳唐明街2號尚德廣場2樓6號及7號升降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枝汽油彈。而姚被控在將軍澳唐明街唐明公園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枝汽油彈。他同時被控在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東九龍文化中心地盤外襲擊尹廣培,因而對該尹廣培造成身體傷害。(來源:星島日報)/控罪指,13歲被告於本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及唐德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用品,即一個耳掛式口罩、非常禁錮警員X以及意圖使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來源:星島日報)
深水埗:18歲中六學生林浩軒...被控與本月13日在深水埗福華街至欽州街交界,管有一支瑞士軍刀和鐵通,意圖作非法用途(來源:星島日報)
旺角及油麻地:26歲裝修工人羅偉洛...被控同日於旺角彌敦道至亞皆老街交界,損毀一架警車...30歲裝修工人謝信誠和24歲土木工程師甘維邦。兩人一共被控4項控罪,包括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和他人身份證。謝被控於本月13日,在旺角雅蘭中心外企圖襲擊警員W,並意圖搶劫他。至於仍然留醫尚未出院的甘維邦,則被控同日襲擊警員W,管有一枝伸縮警棍,和管有一張不屬於他的身分證。根據控方案情指、事主W在本月13日執勤期間被示威者踢跌,謝立即衝上前,涉嫌意圖搶去事主的警槍,並疑襲擊他的頭部,甘稍後亦上前,利用伸縮警棍毆打事主的腿。(來源:星島日報)/被告盧綺敏和朱珮賢於本月13日,在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非法及惡意對何潤姿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控方案情指,當天有示威者在上址築起路障,事主將堵路的竹枝移去時,遭示威者辱罵,後來事主離開現場,被人跟隨,突然有人大喊「開傘」,並有約10人對事主拳打腳踢。事主逃走時,臉部遭人噴黑油,期間盧拉扯事主頭髮,並拖行她近10米,朱負責開傘遮擋,亦有其他人參與攻擊事主,致事主尾龍骨裂,肩膊擦傷。(來源:東方日報)
荃灣:兩名被告分別是19歲大學生容俊熙及26歲工程師冼家權。容被控於在荃灣華都中心一樓58號舖外,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汽油彈、一把錘子、四個打火機及一把剪刀。冼被控於同日同地點,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汽油彈、一個丫叉、一些金屬珠、一個打火機及一把剪刀。(來源:東方日報)
大埔:被告王琬瑜於今年10月13日,在大埔運頭坊近運頭角道休憩處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瓶汽油彈及1瓶疑似天拿水,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來源:東方日報)
10月13日觀塘暴動中涉嫌企圖謀殺警員被告(來源:東方日報)
一名18歲青年周日(13日)在港鐵觀塘站外以利器割傷一名警務人員頸部,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控罪書罕有地以代號X隱去涉案警務人員名字及職號,指青年許添力涉嫌於本月13日,在觀塘站近A1出口天橋意圖使警務人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非法及惡意傷害X。
10月14日旺角暴動中被拘被告(來源:東方日報)
被告黃臨福(16歲)及林小雄(20歲)於今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旺角警署。黃另被控於同日在其住址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用啤酒瓶製成的3個燃燒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10月14日中環騷亂中被拘被告(來源:東方日報)
今年10月14日晚上中環遮打花園有集會,結束後,有人在港鐵香港站外聚集,期間有六旬男子被指以手推車撞花現場一架警車,被防暴警察噴胡椒噴霧制服...報稱退休的64歲被告吳偉文,今扶着長柄傘拐杖應訊,他被控於今年10月14日,在港鐵香港站D出口外刑毀警車AM9966。
10月18日牛頭角反修例暴力人士襲擊市民事件中被拘被告(來源:東方日報)
報稱中四學生的18歲被告徐俊傑,被控於10月18日,在秀茂坪牛頭角道297號玉蓮臺地下,參與非法集結;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黑色口罩;與一名不知名男子參與非法打鬥;以及襲擊男子吳耀華。
10月20日九龍暴動中被拘被告(來源:東方日報)
22歲被告鄺文浚,據悉報稱任職裝修工,他被控於今年10月20日在九龍旺角道與彌敦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一輛警車,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並罔顧警員X的生命會因而受到危害
10月21日元朗暴動中被拘被告(來源:東方日報)
有青年被指向追捕疑人的警員投擲水樽,因而被控襲警罪...24歲被告李梓豪報稱無業,控罪指他於本月21日,在元朗鳳攸北街襲擊一名督察。
香港民族陣綫荃灣工廈管有爆炸品案(來源:東方日報)
控罪指,被告盧溢燊於今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隆盛工廠大廈20樓D室5號房,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青衣商會將軍澳幼稚園虐待警二代幼稚園教師(來源:星島日報)
前日網上討論區親子王國有人帖文指,警二代在幼稚園遇襲,一名3歲女童母親報案,指女兒在校內被打,警方調查後落案起訴一名幼稚園女教師,指她涉於上月在校內多次拍打3歲女童心口,控以一項虐兒罪......40歳被告連嘉詠,被控於9月某日在將軍澳一幼稚園的廁所內,身為對3歲女童X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襲擊該女童X,其方式相當有可能導致X受到不必要的苦楚。
[ 本帖最後由 krolik 於 2019-10-28 10:45 PM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