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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章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Cap. 132 PUBLIC HEALTH AND MUNICIPALSERVICES ORDINANCE

第III部
一般衞生及清潔

22.防止妨礙垃圾清掃或清糞工作

….

(2)儘管第(1)(b)款條文另有規定,主管當局凡認為任何物品或東西的擺放方式會對或相當可能對垃圾清掃工作或清道夫執行職務造成妨礙——
(a)可安排向該物品或東西的擁有人送達通知,但如該擁有人不在香港或主管當局不能將其尋獲或確定其身分,則可安排將通知附於該物品或東西上,而該通知則規定該擁有人或代表他的人——
(i)在通知附於該物品或東西上或如此送達之後的4小時內,將該物品或東西移走;及  (由1996年第34號第2條代替)
(ii)在通知所指明的期限內,防止該物品或東西再次造成妨礙;及  (由1972年第46號第4條代替)
(b)而該物品或東西在(a)(i)或(a)(ii)段所提述的通知所指明的期限內沒有被移走,或被發現造成妨礙,可將其檢取、帶走和扣留。  (由1972年第46號第4條代替)

……

(5)任何人均無權就真誠地根據本條條文將物品或東西檢取、帶走或扣留而引致或造成的損失或損害,向主管當局或政府或向為或代表主管當局或政府行事的人,提出訴訟、追究法律責任、提出申索或提出任何要求。

…..

04C.將招貼及海報移走的權力
(1)凡屬下述情況,主管當局可將招貼或海報移走,並以追討民事債項的方式向展示招貼或海報的人追討移走費用——
(a)有關的招貼或海報是在違反第104A(1)條下展示的;或
(b)有關的招貼或海報並不符合第104B(1)條的規定保持清潔整齊。
(2)如任何人就第104A(1)或104B(1)條所訂罪行而被定罪,則作出定罪判決的法庭可命令該人繳付將犯罪所關乎的招貼或海報移走的費用或預算費用,以附加於該人因該罪行可處的刑罰上,或替代該等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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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膿牆,

好市民, 有理由清潔香港



唔好意思,我 EQ 好差, 得罪哂.....
滂沱大雨中, 像千針穿我心, 何妨人盡濕, 盼沖洗去烙印, 前行夜更深, 任街燈作狀地憐憫, 今天所失, 就是我畢生所要覓尋, 看, 四周都漆黑如死寂, 窗中透光, 一絲希望, 但願妳開窗發現時, 能明瞭我心,...
引用:
原帖由 GPR 於 2019-7-27 12:55 PM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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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章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Cap. 132 PUBLIC HEALTH AND MUNICIPALSERVICES ORDINANCE

第III部
一般衞生及清潔

22.防止妨礙垃圾清掃或清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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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儘管第(1)(b)款條文另有規定,主管當局凡認為任何物品或東西的擺放方式會對或相當可能對垃圾清掃工作或清道夫執行職務造 ...
政府真係要整頓教育界, 你睇黃教師教出啲乜水平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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