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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結,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定義為,(1):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2):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3):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而《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即是指任何參與被定為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而被定罪的人,最高可判入獄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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