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桑下樽前 於 2019-7-12 11:06 AM 發表
call 人出去貼嘢 = call 人出去丟垃圾


丟垃圾應該唔係刑事
所以唔算唆使他人進行刑事案件



唔知咁理解啱唔啱?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04A(1)的規定,除非獲得當局准許,任何人在政府土地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即屬違法。違例人士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元及每日罰款300元。食環署人員同時可根據相關法例移走有關招貼或海報及用以展示的器具,並向相關人士追討移走費用。
如果無主嘅,就係垃圾,清潔香港人人有責
如果係有人肯認頭,就要罰錢



被引用(7)
即是貼要罰款,撕不是罰款啦。大家隋便撕不好拋在地上。


原來唔止1500呀
咁快啲做嘢喇



食環快啲做野,一貼就10,000,庫房收入靠你地,明年政府派錢亦靠你地


無錯喇,先叫物主出黎認助先,無人認,即是有人遺棄垃圾!咩叫他人?


幫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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