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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19-6-26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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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主 發表於 2019-6-26 10:18
689身有屎,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名嚇到佢標尿,佢依家可以鬆一囗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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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9-6-26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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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9-6-26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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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9-6-26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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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係陪審員我判曾蔭權有罪!If I were a juror I’ll find Donald Tsang guilty of 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190626/mobile/bkn-20190626083350548-0626_00822_001.html
曾蔭權瀆職案終極上訴得直 終院:陪審團獲適當指引可判罪成
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被判監的前特首曾蔭權,上月中在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要求推翻其定罪,案件今日(26日)宣判。終院5位法官一致裁定他上訴得直,雖然他已經服刑完畢,但終院下令將他的定罪及判刑撤銷,且不作重審命令。已服刑完畢的曾蔭權及其家人今日未有到庭。
終審庭的裁決理據,主要圍繞原審法官在「明知故犯」及「嚴重性」的兩個控罪元素上對陪審團的指引不足。在「明知故犯」方面,終審庭認為一個有意識地作出的不披露決定,雖然本身是錯誤的,但不等於隱瞞。特別控方在「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案情不涉貪污指控,那「明知故犯」這元素就富有爭議性,法官在指引陪審團時並沒有作出解釋,故陪審團裁定曾蔭權罪名成立,並不能簡單理解為他們完全不接受曾在公開訪問中就他未有向行政會議披露正洽租深圳物業的解釋,在此情況下法官充足的指引尤其重要。
而就「嚴重性」方面,由於在本案中未能確立貪污一事,因此在評估曾蔭權偏離其職責的性質、程度和可能導致的後果嚴重性時,就必須考慮他不申報的動機、他必須要披露事情的性質,以及不披露的後果,而終審庭就認為原審法官在這些方面對陪審團指引並不足夠。
終審庭表示,理解控方在主力指控曾蔭權貪污時,未必想退後一步,闡述另一個交替事件版本,指曾有一個不明確的不當意圖,令他對職責的忠誠受損。但是當陪審團無法就貪污達成裁決,他們在決定曾是否行為失當時,就需要就何謂「明知故犯」或行為「嚴重性」的定義上得到清楚解釋。但控方指控在貪污元素不能被確立後,就變得模糊不清。加上法官未有作出需要的指引,因此定罪裁決須予撤銷。
終院表明,如果陪審團得到適當指引,是可以單獨判曾行為失當罪成的。而曾在涉事時身居高位,透過重審對指控作出一個了斷亦符合公眾利益。但曾在終審審訊前,已經服完獲上訴庭認同輕重恰當的12個月刑期。在衡量此因素後,終院認為從司法公義角度,已不需要讓曾再次受審,因此終院決定不頒令重審。
現年74歲的曾蔭權,被控於2010至2012年期間,在行使特首職權、考慮涉及一間廣播機構的決策時,無申報與該機構股東進行物業租賃的商議。他於2017年2月在高院原訟庭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監20個月。他其後向上訴庭上訴,上訴庭在定罪方面維持原判,但在刑期方面,則改為監禁12個月。
廉政公署回覆查詢時表示尊重終院裁決,署方會繼續秉持不偏不倚,無畏無懼的精神履行反貪職責,依法及按既定程序調查每宗貪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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