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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住,  法律上的確有襲擊、毆打、身體傷害、打鬥, 定義.但冇自衛一詞,  更無自衛反擊是襲擊毆打打鬥的免責條款.

上到庭, 自衛只係日常用詞, 咪試下作求情減刑.



法官在判案時通常會看兩個條件:第一、當事人是否需要用暴力;第二、當事人所用的力度是否合理和相稱。如果這兩個條件都符合,而「自衛」這個抗辯理由可以成立的話,當事人是可以完全無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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