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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19-6-19 10:49
引用:原帖由 getmerambo 於 2019-6-19 09:47 AM 發表
逃犯條例鬧得熱哄哄,《香港01》知悉有港商在福建投資,卻因經濟糾紛等罪名被捕,拘留在看守所20個月沒審判。港商兒子期間多次為患心臟病的父親申請保釋及保外就醫不果,兒子指父親最終在審訊前數天病發死亡。公安部門其後在未得家屬同意下,擅自解剖港商遺體。家屬至今六年仍未能領回遺體查出死因,但港商被控的案件在港商死亡當年終止審理。港商兒子認為父親被「砌生豬肉」,指父親在中國未能得到公平的審判,盼能早日領回遺 ... 呢啲報導不全面。
只有結果,沒有過程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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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9-6-19 10:52
引用:原帖由 豆皮壽司 於 2019-6-19 10:50 AM 發表
段新聞講緊
拘留20個月沒審判、患病不能保釋及保外就醫、未得家屬同意擅自解剖遺體
呢啲你覺得無問題? 其實睇你犯咩罪?
只不過,香港大多罪行在未判刑前,可以保釋,而且一樣可以拖好耐同審好耐。
但香港一樣可以唔准保釋還押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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