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den Member
原帖由 桑下樽前 於 2019-6-18 01:02 PM 發表 基本法有規定 基本法 第五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依次臨時代理其職務。(行政長官缺位時,應在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行政長官缺位期間的職務代理,依照上款規定辦理。)」 起碼頭嗰6個月唔會有指派 用呢6個月物色人選 (CY重作馮婦?係就好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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