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移交疑犯是天經地義的
2. 但因為中國的司法有很多人仍然沒有信心, 所以新法例可將疑犯送去中國,
以下借用網路評論 <標少札記 2019/6/8)
2.1) 中央和香港是從屬關係, 地位並不對等。香港法庭處理內部事務的案件也曾遭人大釋法干預, 在司法以外, 引渡更涉及行政長官的行政權力, 這權力並非單獨涉及中港的引渡, 與其他國家的引渡協議都存在。在中港從屬關係下, 行政長官的決定可能要聽從中央指示, 風險不能排除, 這元素卻不存在其他對等國家的引渡中。
2.2) 大陸沒有司法獨立概念, 黨指揮一切, 引渡案若是基於政治動機的, 就不會有審訊公正的保障。
2.3) 大陸法治往績不佳, 法治世界排位也不高。
2.4) 減低憂慮的修例方法是存在的, 政府卻充耳不聞, 只顧利誘建制派, 減少可引渡罪行的數量, 也一再把可判監的罪行門檻提高至7年。法例第503章《引渡條例》所訂的是可判監12個月的罪行, 政府為了收買建制派在立法會的投票, 不惜任何代價。
2.5) 政府借陳同佳案製造條例逼切性的假象, 乘機快推條例, 在數月之間, 解決二、三十年來都訂立不到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