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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ver Member
原帖由 樹上花色樓主 於 2019-6-17 02:40 PM 發表 逃犯條例直上立會二讀,都是按立法程序進行。議員可支持可否決條例。政府行政責任己完,立法責任在立會。 她究竟錯在那裏?
原帖由 得閒看看 於 2019-6-17 02:44 PM 發表 出賣佢嗰班支持者算唔算錯!?
Golden Member
原帖由 樹上花色樓主 於 2019-6-17 03:21 PM 發表 我講係行政立法的程序。不是出賣?林鄭依足程序做,立㑹可以反對亦可讚成。
Platinum Member
原帖由 藤原佐為 於 2019-6-17 03:22 PM 發表 「議員可支持可否決條例」 錯在這裏↑ 明就明, 唔明就唔明.
原帖由 武若依 於 2019-6-17 03:28 PM 發表 錯在見人多就嚇到瀨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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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L1596 於 2019-6-17 03:41 PM 發表 向暴徒讓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