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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川普愛金正恩 於 2019-6-16 06:33 AM 發表


你可以倒轉講咁黑心,睇返新聞啦
泛民一直要求政府做單次引渡,政府不做
https://thestandnews.com/politics/保安局倡修例容單次移交逃犯-涂謹申憂濫用致港人被移交內地/
保安局今日向立法會建議修例,容許香港與未訂立長期移交安排的地方,以單次個案方式提出移交逃犯請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民主黨涂謹申表明反對,形容修例是相當危險,擔心若再次發生類似銅鑼灣書店的事件,港人可能會被移交回內地。
涂謹申認為,保安局提出的新安排相當危險,變相由特首檢視請求方的人權紀錄和法治狀況等,可能會滲入政治和民粹因素。他擔心修例後會被濫用,若再發生類似銅鑼灣書店的事件,可能會有港人在一次性個案方式下被移交往內地處理。他又質疑若中央要求引渡林榮基等人,特首林鄭月娥能否抵受到中央政府的壓力。
他認為兩地之間是否有移交協定需要詳細討論,而兩地是否簽署協定,是根據互相了解對方的司法制度、人權狀況等,再作考慮。
一名香港男子去年涉嫌在台灣殺害女友後返港,但礙於本港與台灣無移交逃犯安排,兩地法院均無法審訊其涉嫌殺人罪行。保安局今日向立法會建議修例,容許香港與未訂立長期移交安排的地方,以單次個案方式提出移交逃犯請求,個案必須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方可啟動臨時拘捕及移交等程序。



大律師公會講左 有好多其他辦法

如「港人港審」

林鄭死都要借單案黎搞香港人

必要時 搵中央強力部門夾佢去台灣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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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unryuu 於 2019-6-16 06:49 AM 發表
大律師公會講左 有好多其他辦法

如「港人港審」

林鄭死都要借單案黎搞香港人

必要時 搵中央強力部門夾佢去台灣囉
不如放個殺人犯出來,叫D犯民暴徒用磚頭鐵支掟死佢,再毀屍滅跡!
大把廢青樂意出來上呢一課!殺完人無罪,又有錢收



台灣都唔show你香港,點幫!


下台喇林鄭, 輸到一敗塗地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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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飛霜


引用:
原帖由 Bunryuu 於 2019-6-16 06:49 AM 發表
大律師公會講左 有好多其他辦法

如「港人港審」

林鄭死都要借單案黎搞香港人

必要時 搵中央強力部門夾佢去台灣囉
「港人港審」的實質就是延伸香港司法管轄權,即「域外法權」,把普通法的「屬地原則」轉為「屬人原則」,香港人在外國犯法,香港律政司也有權起訴。這是整個司法理念的大轉變,客觀而言,轉變幅度比修改《逃犯條例》更大,影響更深遠。簡單地說,這帶來好幾個問題。
首先是各地法律不同,用香港法律審訊外國發生的案件並不可行。廣義而言,無論是移交、引渡還是「港人港審」,其原則都是這個罪名必須香港和當地都屬犯罪。但同一種罪名,其能否成立,具體的細節卻千差萬別。舉例說明,強姦罪無論在何處都是重罪,這基本沒有太大異議,但如何才算強姦呢?有些國家或地區認為要發生性行為才算強姦;有的認為只要生殖器觸碰就算強姦;有的規定,只要有企圖,無論已遂還是未遂均屬強姦……簡而言之,不同國家或地區對強姦有不同定義,令行使「域外法權」時變得更加複雜。
在哪裏生活就要遵守哪裏的法律,這本來是一個常識,也符合國際法精神。「港人港審」帶來的問題是,如果有港人在一個入罪門檻較低的地方犯法後逃返香港,根據草案建議,外國提出引渡請求,政府經過法定程序後可將疑犯移交。一旦變成「港人港審」,即便那個提出要求的國家是「遵守《聯合國人權公約》的司法文明國度」,香港也無法移交罪犯,只能在本地審理。但如果按香港法律去告就很難入罪,在香港按照外國法律去審理,在實踐上又毫無可能。假設該疑犯在外國犯罪的事實確鑿無疑,卻因為「港人港審」緣故,正義無法伸張,這是合理嗎?
退一步說,即便一些標準差別不太大的罪名,看似在哪裏審都差不多,在實踐上也存在很大的困難。比如,「港人港審」的直接後果就是台灣殺人案的疑犯無法被移交,只能在香港審理。這宗謀殺罪的事實較為明確,港台兩地的標準差異並不大,照說按香港法律也可以懲治。可是即便如此,由於地理區隔和對證據的要求不同,在取證和證人作供等實際審訊的操作問題上,依然存在很大困難。正如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所言,在實踐上並不可行。她應該在這個問題上最有發言權。
「港人港審」違反《基本法》
更值得憂慮的是,一旦放開了「域外法權」或「屬人管轄」,會引發更大的法律問題。
再以謀殺罪為例,雖然謀殺在哪裏都毫無疑義是重罪,但一些特殊情況,比如安樂死是否屬於謀殺,各國法律又有很大差別。香港不允許安樂死,協助病人死亡是犯法,但香港人可到瑞士等承認安樂死的地方,由來自香港的醫生幫忙實施安樂死。現行法律下,香港無法追究港人在外地違反香港法律的情況,倘若「域外法權」一開,該名醫生回港後有可能被起訴。
還有一個涉及「域外法權」的例子是涉案人身處香港。比如互聯網盜版,如果香港人在外國設立伺服器,經營網絡硬盤服務,有人利用此服務上傳了盜版內容供下載。這種網絡服務在個別國家不犯法(這些國家專門以此招攬網絡硬盤服務商),在香港也無法追究相關人士法律責任(即便他在香港生活),因為他們不是在本地設立伺服器。但開啟「域外法權」後,特區政府就有機會以違反香港法例為由,起訴這些香港人。
當然,這些事不一定會發生,但足以說明「域外法權」和「屬人原則」並非「看上去這麼美」,有更多複雜的情況需要考慮。
由於香港人複雜的身份,「港人港審」還會帶來另一個問題:誰是港人。《基本法》第2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如果如田北辰所言,把「港人港審」中的港人定義為「永久性居民」,恐怕與《基本法》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相違背。這兩條《基本法》條文已否定「港人港審」只適用在「永久性居民」的合憲性。
更有甚者,永久性居民中還有中國公民、外國公民,以及持有外國護照的中國人等各種不同身份。這在實際操作中很容易就帶來麻煩的國際法爭議,在研究「港人港審」的問題中,不可不察。



引用:
原帖由 200kk 於 2019-6-15 11:47 PM 發表
民建聯帶死者家屬去求泛民和大律師公會幫助啦,保皇黨做唔到幫市民,就要去求其它政黨如何幫助,看你班飯民和大律師如何解決?

台灣殺人案死者潘曉穎的家屬一直尋求民建聯協助。對於暫緩修訂《逃犯條例》後可如何幫助家屬,李慧琼說相信家屬會擔心,疑犯被釋放後無辦法送到台灣,會促請政府繼續想辦法,該黨亦會想辦法。

李慧琼表示,有人對修例感不安及恐慌,但特區政府未能及時說明、澄清;更令市民痛心是有人借修例, ...
修例迫使台灣不引導。



引用:
原帖由 Bunryuu 於 2019-6-16 06:49 AM 發表
大律師公會講左 有好多其他辦法

如「港人港審」

林鄭死都要借單案黎搞香港人

必要時 搵中央強力部門夾佢去台灣囉
係咪港人港審即是港人在外地犯了罪,可以在港判有罪、判佢坐牢?
咁大劉係咪要在港入刪坐返五年先!睇怕你把如意刀殺返自已人喔!

大劉到時實多謝你請你去台灣玩只需單程機票

[ 本帖最後由 bbq323 於 2019-6-16 07:10 AM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vuirtu 於 2019-6-16 03:30 AM 發表
同香港泛主人派 一樣。前幾個月支持 一到實行又大大聲反對
例子如 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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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一早用單次日落條款就已經送左過去,係林鄭擺台灣上枱,台灣方面唔會俾你利用先搞成咁。


[按此隱藏 Google 建議的相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