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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逃犯條例》風波周三發生大型衝突,警方向示威者發射布袋彈槍、橡膠子彈及催淚彈,其中一名拔萃女書院男教師中槍致右眼受傷,可能需要數星期至數月後才恢復八至九成視力,而據了解警方以暴動罪拘捕他。另外,就警方在公立醫院拘捕示威人士,醫學界立法會議員陳沛然及四個醫生團體發表聯合聲明關注,促請警方盡量避免在醫院作拘捕行動,以免傷者害怕求診,從而加重傷勢。













總之,無論支持與否,謹記'君子不立危牆之下'

>>【引渡惡法】名校教師右眼中彈流血 落單示威者遭警員衝前圍毆(**證實為女拔通識科教師)

新聞來源連結:
http://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152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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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師要坐監



歪嘴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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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食完埋單好正常


呢位暴徒/義士/神蹟人員/別人的子女。 請sing hallelujah and 唱媽媽我沒有做錯


👍🏻抵死 mok嘴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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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9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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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如果真係有暴動又應該拉嘅。


其實睇返條片,好多人沖擊警隊個陣行得好近

亦刻即刻捉一兩件入去後面,制服佢,告佢暴動,襲警,拒捕等等 殺一警百



傳:拉得太遲!拔萃要組織探望之旅!


老師身教同學們抵能死老師

香港《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條暴動

(1) 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由1970年第31號第12條修訂)
(2) 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十年;及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五年。

香港《公安條例》第245章第26條公眾聚集中倡議使用暴力(《公安條例》)
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而在公眾聚集中發表任何聲明,或其所作出的行為,為意圖煽惑或誘使他人作出以下作為,或為其明知或應該知道相當可能會煽惑或誘使他人作出以下作為者─ (由1970年第31號第15條修訂)

(a) 殺死任何人或任何類別或群體的人,或傷害他們的身體;
(b) 摧毀或破壞任何財產;或
(c) 用武力或威嚇手段永久或暫時剝奪他人對任何財產的管有或使用,
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
(ii)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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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呢d教師有乜法旨學生唔反共反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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