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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flowerson 於 2019-6-15 10:18 發表
呢位暴徒/義士/神蹟人員/別人的子女。 請sing hallelujah and 唱媽媽我沒有做錯



暴動罪在歐美不少文明國家的刑罰頗輕,發明暴動罪的英國,甚至五十幾年前就以此條例過時,而廢除此罪行。冰島領導或煽動暴動最高刑罰僅監禁三年,無用武力的參加者甚至可判罰款了事。芬蘭參加暴動,明顯欲傷人身或欲嚴重損害財物,僅判罰款或監禁至多一年。芬蘭領導激烈暴動,對人施暴或嚴重損害他人財物,都係判罰款或監禁至多四年。美國哥倫比亞區,故意參與暴動或煽動暴動,對他人財產或身體造成嚴重損傷的危險,只判監不超過一百八十日,或罰款,或兩者兼施。德國暴動罪,參加針對人/物的暴力行為,聯手危害公共安全,僅判監不超過三年,或竟只罰款。日本暴動罪與推翻政府、纂奪國土掛鉤,主謀判死刑/無期徒刑; 但跟隨者僅判監三年以下。暴動罪源於英格蘭一七一四年暴動法例:如有十二人或以上集結,擾亂公眾安寧,經裁判司宣讀女皇解散令後,仍不肯散去者,將被判死刑。一九六七年,英國刑事法案以暴動罪過時而廢除。南澳大利亞及香港仍沿用英國過時暴動罪的重罪概念。澳洲十二人或以上,共同使用非法暴力,或威脅使用,令在場正常人擔心自己安全,即犯暴動,基本罪行判監七年,嚴重者判十年。香港參與三人或以上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即犯暴動,可判監十年!以下詳列各國暴動罪定義及刑罰。

冰島一般刑法典一九四零年第十九號(二月十二日)

第十三章。 危害和平與公共秩序的罪行。 第一一八條:如果一個人為了對人或物體採取暴力行為,而煽動暴動,或威脅使用暴力,則最高可判處三年監禁。 ...... 1)暴動開始後,成為暴動領袖,應受同樣懲罰。 暴動其他參加者,包括使用武力者,或不服從當局驅散命令者,將受到較輕的懲罰;無使用武力者,可判罰款。

芬蘭刑法典

第十七章 - 違反公安罪行(563/1998)

第二條 - 暴動(563/1998)當一群人明顯打算對一個人施加暴力,或對財產造成重大損害時,一個積極參與此群眾行為的人,並且在這種情況,不服從由主管官員合法簽發的驅散命令,應定暴動罪,判處罰款或監禁最多一年。

第三條-激烈暴動(563/1998)當一群人犯第十六章第一條所指的罪行,對人使用暴力,或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積極參與人群行為者應定激烈暴動罪,判處罰款或監禁最多兩年。

第四條 - 引發激烈暴動(563/1998)煽動或領導第三條中提及的人群,應定激烈暴動罪,判處罰款或監禁最多四年。

第五節 - 準備武裝破壞公共秩序(563/1998)招募或組織武裝部隊,以干犯第十二章第一至四節,第十六章第一節或第十五節所述罪行的人,應定準備武裝破壞公共秩序,判處罰款或監禁最多一年。

美國哥倫比亞區刑法 - §22-1322。 暴動或煽動暴動。  

(a)哥倫比亞區暴動指公眾騷亂,涉及五人或五人以上的集會,這種集會以喧嘩及暴力行為,或威脅喧嘩及使用暴力,對財產或人受到造成嚴重損失或傷害的危險。
(b)在哥倫比亞區,任何人故意參與暴動,應處以監禁不超過一百八十日,或不超過§22-3571.01規定的罰款,或兩者兼施。
(c)任何人故意煽動或敦促其他人參與暴動,應處以監禁不超過一百八十日,或罰款不超過§22-3571.01規定的數額,或兩者兼施。

德國刑法典

第125節暴動
(1)主要或次要參加者,參與
1.針對個人或物體的暴力行為; 或
2.威脅人干犯暴力行為,
犯者乃係一群人,聯手危害公共安全,或鼓勵一群人干犯此類行為,應判處不超過三年的監禁或罰款,除非該行為受制於其他規定更嚴厲處罰的條款。

第125a條
嚴重暴動案
(1)第125(1)特別嚴重的情況,處以六個月至十年監禁。犯者如有下列情況,得視為特別嚴重:
1.攜帶槍支;
2.犯案期間攜帶其他武器或其他危險工具,志在使用;
3.用暴力使另一人面臨死亡或嚴重傷害的危險。
4.掠奪或造成他人財產重大損害。

日本刑法(最終改正平成二十五年版)

第七十七條 (甲) 干犯暴動行為,目的在於推翻政府、篡奪國家領土主權或以其他方式破壞憲法秩序,從而干犯顛覆罪,應按下列規定判刑:
(一)首謀者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二)參加陰謀或指揮暴民者,判終身監禁或者監禁不少於三年; 執行其他主要職務的,判無勞動監禁一年以上、十年以下;
(三)只跟隨他人或只參加暴動者,判無勞動監禁三年以下。

英格蘭一七一四年暴動法例(1 Geo 1 st 2 C 5)。 根據該法案,如果有十二人或以上「......非法騷亂、喧鬧聚集一起,擾亂公眾安寧......」得視為干犯暴動,地方裁判司須宣讀以下警告,命令人群散去:「女皇陛下命令所有在場集結人等立即解散,各自平靜回家。 天保吾皇。」宣讀警告一小時後,任何尚未驅散者,都會被判重罪。任何裁定違反該法令的人將被判死刑!由於古舊過時,暴動法例終於英格蘭和威爾士一九六七年的刑事法案中廢除。

二零零七年南澳大利亞成文法修正案(公安條例罪行)條例草案

3A部—83B—暴動(1)如果十二個或以上在場的人共同使用,或威脅使用非法暴力,達到共同目的,而且他們的行為(合在一起)會導致現場心理合理穩定的人擔心自己人身安全,每個為了該共同目的而使用非法暴力的人都干犯暴亂罪。最高刑罰:(a)基本罪行 - 監禁七年; (b)嚴重罪行監禁十年。

香港《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條暴動

(1) 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由1970年第31號第12條修訂)
(2) 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十年;及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五年。

香港《公安條例》第245章第26條公眾聚集中倡議使用暴力(《公安條例》)
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而在公眾聚集中發表任何聲明,或其所作出的行為,為意圖煽惑或誘使他人作出以下作為,或為其明知或應該知道相當可能會煽惑或誘使他人作出以下作為者─ (由1970年第31號第15條修訂)

(a) 殺死任何人或任何類別或群體的人,或傷害他們的身體;
(b) 摧毀或破壞任何財產;或
(c) 用武力或威嚇手段永久或暫時剝奪他人對任何財產的管有或使用,
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
(ii)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引用:
原帖由 refugee 於 2019-6-15 10:14 AM 發表
咁既人渣,順便查下佢食左幾多女拔幼女好啊
通識包唔包性教肉如何破處!



引用:
原帖由 _JoN_ 於 2019-6-15 10:26 AM 發表

/LeqPC3DS7aY8joaBomLZalpf1SFVi3m0o7J8rqOyfK4?v=w1280
好孩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QfOfIAexzw&feature=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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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2017!女主葉劉 於 2019-6-15 10:13 AM 發表
http://static.stheadline.com/stheadline/inewsmedia/20190615/_2019061509420765423.jpg

修訂《逃犯條例》風波周三發生大型衝突,警方向示威者發射布袋彈槍、橡膠子彈及催淚彈,其中一名拔萃女書院男教師中槍致右眼受傷,可能需要數星期至數月後才恢復八至九成視力,而據了解警方以暴動罪拘捕他。另外,就警方在公立醫院拘捕示威人士, ...
sorry冇睇之前,但呢幅相,係“女”教師






嚴正執法



放心,假髮會放生


引用:
原帖由 JohnnySh 於 2019-6-15 10:21 AM 發表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KsSMog9h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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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速龍小隊真身:武警 攞單程證做港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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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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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都唔應該向阿佘掟嘢
推鐵馬都唔好
特別係已經宣佈咗立法會嗰日唔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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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任你屈


有份去遊行都會變成暴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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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JohnnySh 於 2019-6-15 10:21 AM 發表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KsSMog9h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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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速龍小隊真身:武警 攞單程證做港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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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唔合理,速龍小隊 得幾十人, 香港警方 缺呢幾十人?



[按此隱藏 Google 建議的相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