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其他人的貼,請泛民議員可以解答
1
香港修改逃犯條例,沒毛病!
讓在大陸,台灣,澳門犯了殺人,強暴,劫機等37項罪刑,然後逃亡香港的人,可以被引渡回犯罪地審判。
錯在哪裡?
2
決定可否引渡的權力,從立法會改成法庭,跟全世界一致。
把決定引渡與否的權力,從政治人物手裡,回歸法官,請問錯在哪裡?
3
不修改,是要讓香港人可以到北京,上海,台灣殺人放火都不必受法律制裁?
4
37條允許引渡的罪名,都是萬國公罪。沒有跟言論,民主,出版示威有關的罪。
5
連電腦犯罪,內線交易,都排除在這個條例的修訂了。
可以爽犯罪,免引渡。
這樣還不夠?
還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