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教授張麟徵
(FB 轉)我來給這群法盲普及下常識
第一,逃犯條例本來在香港回歸之前就有,這次只是增修,因為之前這條條例香港只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有移交逃犯的引渡條約,卻不包括中國大陸、澳門和台灣,這次是把中國大陸、澳門和台灣加進去。
第二,增修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只適用於移交必須是37種國際公認刑事犯罪,且刑期都在7年或以上的罪犯。
第三,必須要特區法院和特首雙批准才能實施移交。
第四,增修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八不移交」,明確說明移動的罪犯不涉及與言論相關的行為,即不涉及新聞、言論、學術、出版等方面行為。
第五,促成這次增修條例草案的原因之一是香港人陳同佳在台灣殺害女友潘曉穎,卻由於台灣不在逃犯條例範疇內無法引渡回審。
看懂沒有?這群法盲都不看條例內文在那邊扯什麼政治犯、司法獨立權和法治,他們懂什麼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