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kpchg4 於 2019-6-13 01:04 PM 發表
1. 逃犯天堂 廿幾年如是
2. 修例後台灣唔會提出引渡,唔會在台灣係中國框架下簽協意
3. 修例開通咗送中,兩地法制唔同,法院只係引渡合唔合理。 雖說不移交政治犯,但可屈你強姦/貪污。
4. 修例前要經立法會審理,改後變特首批唔批 ...
你唔返大陸點屈你強姦貪污?香港就係多得你依班智障人士,成日危言聳聽!



被引用(1)
係,唔返就係,點解要為咗條例唔去大陸?

利申,因為工作需要申請咗回鄉卡,對上係回鄉證(簿),廿年冇去過大陸

[ 本帖最後由 kpchg4 於 2019-6-13 01:40 PM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