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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pchg4 於 13/6/2019 13:04 發表
1. 逃犯天堂 廿幾年如是
2. 修例後台灣唔會提出引渡,唔會在台灣係中國框架下簽協意
3. 修例開通咗送中,兩地法制唔同,法院只係引渡合唔合理。 雖說不移交政治犯,但可屈你強姦/貪污。
4. 修例前要經立法會審理,改後變特首批唔批 ...
你講緊瑞典,英國屈人強姦嗎
英國移交阿桑奇呢
比利時移交加泰獨立主席呢



毒粉一向反政府


[按此隱藏 Google 建議的相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