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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旺藐視法庭】黃之鋒「佔旺」藐視法庭案 刑期上訴得直改判囚兩個月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在旺角所謂「佔領區」清場期間,違反禁制令,因為刑事藐視法庭,早前已被判入獄三個月。他就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裁定黃之鋒上訴得直,撤銷原有刑期,以兩個月監禁取代,需要即時入獄。


上訴庭法官表示,原審法官未有解釋為何他對答辯人年輕這一點不給予比重,上訴庭無法支持這一點。考慮所有情況後認為,認為應考慮黃之鋒「年輕」及個人情況給予恰當比重,量刑起點為三個月恰當,但由於答辯人致歉及認罪,是最強的求情因素,扣減三分一刑期。

根據《立法會條例》和《區議會條例》,任何人被裁定干犯任何罪行而被判囚逾三個月及不得以罰款代替(不論是否獲緩刑),在五年內不合資格參選和當選議員。今次的判決,或令黃之鋒有機會參加今年年底區議會選舉,或明年的立法會選舉。


佢無悔意!加刑才是!
放佢一馬,後患後窮!

https://www.speakout.hk/港人花生/44612/-佔旺藐視法庭-黃之鋒-佔旺-藐視法庭案-刑期上訴得直改判囚兩個月



恭喜,又人生精彩了,但條友好煩,出黎之後又唔知會投訴乜?


他會很高興進去只蹲兩個月,因為
繼「重奪公民廣場」案,這已經是第二次香港法庭把三個月或以上的判刑更改為三個月以下,讓黃合資格選議員了。選舉主任審核的參選人擁護基本法聲明書就是黃能否參選的最后一關了。



哦!

年輕真係好!雖然年紀細,就已取得世界領袖頭銜,見慣世面,不過冇辦法,年紀細就係細,可值1個月刑期嘅票價,我只能對上訴庭法官表示衷心讚賞!



[隱藏]
“由於答辯人致歉及認罪,是最強的求情因素”……説好的無畏無俱又消失了


引用:
原帖由 直線國國王 於 2019-5-16 04:51 PM 發表
他會很高興進去只蹲兩個月,因為
繼「重奪公民廣場」案,這已經是第二次香港法庭把三個月或以上的判刑更改為三個月以下,讓黃合資格選議員了。選舉主任審核的參選人擁護基本法聲明書就是黃能否參選的最后一關了。 ...
無可能過到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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