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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於2014年違法佔領行動期間,與其他示威人士阻礙執達主任清理旺角彌敦道佔領現場,黃事後承認刑事藐視法庭罪,去年1月在高院被判監3個月,他其後提出上訴並獲准保釋。上訴庭今日(16日)裁決其上訴刑期得直,改判即時監禁2個月,要入獄繼續服刑。

黃之鋒去年初被判監後,在服刑6日之後獲准保釋等候刑期上訴,他要求改判緩刑或足以讓他即時獲釋的短期監禁。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向上訴庭陳詞指,原審法官判處黃之鋒監禁時無考慮到他事發時僅18歲,年紀輕是法庭判刑時必須考慮的因素。律師又指,黃並非佔領的籌辦人,在該活動中並非領導,他當時只是拿着咪向執達吏及執行清場令的人士提問問題,態度非特別惡劣。



依家"年紀輕"又變咗減刑理由 完全follow唔到香港嘅判刑準則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190516/bkn-20190516142722891-0516_0082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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