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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聖公會 於 2019-5-16 02:35 PM 發表



咪即係時間包疪罪犯
受害人也有義務在合理時間提出訴訟

這就是歐洲大陸法系比英式普通法優點



引用:
原帖由 聖公會 於 2019-5-16 02:44 PM 發表



有罪即係有罪,咁講我殺左你若幹年後我冇比人拉係咪你代表原諒我
為什麼要等三十年才報案?



引用:
原帖由 百李挑一 於 2019-5-17 03:00 AM 發表

重要30年前唔報警

30年後先報警

我都唔想放過壞人

但係成件事好兒戲

包括個官D判詞
香港能實改行歐陸法系,設檢察院和司警



引用:
原帖由 聖公會 於 2019-5-17 09:06 AM 發表



要有証據先得
三十年,要做假證都得啦

所以才要設時限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聖公會 於 2019-5-17 09:10 AM 發表



即時都可以假
相對難好多

仲有記憶力和環境證據會隨時間流失



[按此隱藏 Google 建議的相符內容]